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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9刑法”与“97刑法”若干问题的比效研究

关于“79刑法”与“97刑法”若干问题的比效研究


刘守芬


【全文】
  《中外法学》1997年 第3期(总第51期)
 
  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间是1979年7月1日,故本文称“79刑法”;而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故本文称“97刑法”。“79刑法”与“97刑法”前后相隔了十八年,“79刑法”实际执行为十七年〔1〕,二者之间有哪些问题值得探讨、研究与总结呢?这正是本文的写作内容。
 
  立法背景的变化
 
  “79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三十个年头的产物。三十年对于一个人来说已是而立之年,即各方面渐趋成熟的年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则是重新起步的阶段(2)。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的传大转折。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辖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三中全会开始了对法律虚无主义、无法无天混乱局面的彻底拨乱反正,使我国走上了健全法制的轨道。“79刑法”正是庭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过去多年我国一直无法可依的状态,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标志。
 
  “79刑法”以其篇幅简约、基本体系、结构比较科学、法定刑轻缓、基本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为特点。然而,其粗疏、滞后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
 
  鉴于“79刑法”存在的缺陷,自1981年始全国立法机关陆续对“79刑法”作出一系列修改补充决定或规定,共制定了22个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此外,在附属刑法中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达130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17年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结果。社会生活的变化,影响到许多犯罪现象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直接促使“97刑法”立法背景的形成。具体说来,一是“79刑法”制订时对有些犯罪行为研究得不够,规定得不具体,不便执行,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口袋”罪的笼统规定;二是“79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已不复存在,如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随计划经济体制的改变而失去存在基础;三是“79刑法”已规定的某些犯罪在立法当时并不突出和严重,而后来变得突出了,严重了,如走私犯罪、拐卖人口犯罪、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卖淫嫖娼犯罪等,需要就罪状的详尽设置和处刑相应的提高作出改变(4);四是“79刑法”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的新的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大量出现,特别是因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由产品经济体制转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产生的许多经济犯罪,如金融犯罪,证券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还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黑社会犯罪,有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等;五是“79刑法”制订时中国尚未从封闭状态转向开放形象,一些国际公约当时并未加入,涉及到公约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和刑事管辖权,“79刑法”中无相尖规定。但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如《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动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为了更有利于履行我国承提的国际义务,修订后的刑法需作出明确规定(5);六是“79刑法”之后的一系列修改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为“97刑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七是刑法学术界自八十年代中期到今历时十余年的关于刑法修改与完善的广泛详尽深入地研究,取得硕果累累的成就,为“97刑法”的颁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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