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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徐爱国


【全文】
  一、符号学、符号学法学和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符号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符号学将表明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符号受什么规律支配”〔1〕、“每一个信息都是由符号构成的;因此,称之为符号学的符号科学研究那些作为一切符号结构的基础的一般原则,研究它们在信息中的运用,研究各种各样符号系统的特殊性,以及使用那些不同种类符号的特殊性。”〔2〕 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符号学家们一般称符号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产生于本世纪50到60年代,在西方各国都有一定的市场。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皮尔斯式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但是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符号学的两种基本方法。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法律研究是本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G. 卡林诺维斯基(G. Kalinowski), A. J. 格雷马斯(A.J.Greimas), E.兰多维斯基(E. Landowski)和A-J. 阿尔努依德(A-J. Arnaud)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B.S. 杰克森(B.S.Jackson)和美国的R. 柯文尔森(R. Kevelson)。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来源于法国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维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先锋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涉及符号学法学的主要著作有《符号学和法律理论》(1985)、《法律、事实和叙述性连贯》(1988)、《获得法律的意义》(1995)和《获得法理学的意义》(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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