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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陈瑞华


【全文】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在二十世纪初期以前的数千年历史中,中国法律不仅民刑混杂,而且实体与程序也没有得到区分,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无由产生。现代刑事诉讼法学是在本世纪初期,随着清末“改制”运动的开展和刑事诉讼法律的颁布,通过吸收和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体系而出现的。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在本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得到了初步发展,中国法律学者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均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建立。五十年代以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巨大变革,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各个学科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型。通过引进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总结新政权刑事司法的经验并使之上升为理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在抛弃了本世纪前半叶形成的理论、体系、立场、方法以后,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并在以后遭受了长时间的磨难和停滞。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各个学科的研究活动开始复苏。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到二十世纪末的今天,刑事诉讼法学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并在国内诉讼法学领域处于一定的领先地位。
 
  本文拟将二十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一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生期,以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为标志;二是二十至四十年代的初步发展时期;三是五十年代开始的转型期;四是八十年代以来的复苏和重新发展时期。笔者将依次对各个时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演变情况加以回顾和总结。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将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作出总结性评述。由于受所掌握的史料的限制,笔者对本世纪前五十年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和总结不得不从宏观的角度,并通过分析几部较有代表性的著作而进行。又出于对目前流行的“综述”式研究方法的不甚满意,〔1〕笔者对本世纪后五十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将着重论述其宏观的发展轨迹,并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论著作为分析的对象,而不再对这一时期就每一个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情况,均加以综合评述。 
 
    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
 
  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导源于清朝末期的“改制”和由此导致的大规模修律运动。1902年,清廷“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从此,清末的修律运动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正式展开。沈家本以及当时一些的开明人士认为,外国之所以富强,中国之所以遭受列强欺凌,主要是因为外国“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因此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学习并采纳西方国家之“善法”,引进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翻译西人之书”。〔3〕他以修订法律馆为基地,组织翻译西方各国政治法律著作和各国当时施行的法典,介绍西方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开办京师法律学堂,组织北京法学会,聘请法律专业教员,组织编写法学各科教材,出版法学专业杂志,培养法律人材,开展法学研究。可以说,是晚清政府以变法图存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修律运动,间接催生了中国的现代法律科学,从而导致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翻译了日、美、德、法、俄、比等十余个国家的数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其中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和著作主要有:《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美国刑事诉讼法》(未完成)、《法国刑事诉讼法》(未完成)、《日本刑事诉讼法论》等。〔4〕这些翻译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刑事民事诉讼法》以及后来的《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快速制定。需要指出的是,沈家本等人在主持修律活动过程中对日本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特殊的浓厚兴趣,并以日本刑事诉讼法为其制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参考,这使得当时对日本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受到极大的重视。
 
  除了修订法律馆对日本和西方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介绍以外,当时国内外的出版界也翻译并出版了一些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的著作。如法学编译会组织翻译了日本法学士谷野格所著的《刑事诉讼法》(1907 年印行),陈时夏翻译了日本学者松室致的《刑事诉讼法论》(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一些留日学生在日本东京通过整理、编辑日本法学家在课堂上的讲授内容,出版了一套《法政粹编》,其中的第九种为萧仲祁编写的《刑事诉讼法》。与此同时,一些政法类的刊物也翻译并刊登了日本学者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如1906年创刊的《北洋法政学报》在其第50册至66册连续刊载了日本学者石光三郎著的“日本刑事诉讼法法理”(吴兴让、邓汝辑译)一文。如果说翻译外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学著作对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只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的话,那么,刑事诉讼法课程在当时高等学堂的开设,则直接促使并标志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在中国的产生。
 
  早在1904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在其中的“学务纲要”一章中阐述了学习法律科目的重要性:“学堂内讲习政法之课程,乃是中西兼考,择善而从;与中国有益者采之,与中国不相宜者置之。”〔5〕当时的高等学堂章程明确列有法学一科所要学习的科目,共有“主课”(即主要的必修专门科目)十一门,其中第八门即为“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1906年,学制为三年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在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中,刑事诉讼法被列为第二和第三学年的主要课程。〔6〕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意味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中国的产生。
 
  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无法对当时京师法律学堂所设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具体讲授内容有太多的了解。熊元翰编写的《刑事诉讼法》(北京安徽法学社1911年版,法律丛书第13册)一书,在封面上题为“京师学堂笔记”。该书分绪论、诉讼本体、诉讼客体、诉讼行为以及裁判之执行等五编,至于各编的具体内容,现在则不得而知。但是,从同一时期出版的刑事诉讼法著作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大多是按照日本学者的讲课笔记或有关著述编写而成的。例如,张一鹏编的《刑事诉讼法》(天津丙午社1907年版,法政讲义第九种第一集第11册),即作者根据其在日本听学者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时所作的笔记以及其他日本学者的著说修订而成的。该书分总论、裁判所及诉讼当事者、通常诉讼手续、特别诉讼手续、裁判之执行复权特赦及刑之犹豫执行五编,书中着重论述当时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立法依据,并间接介绍西欧国家尤其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邹麟书等人编译的《刑事诉讼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6年印行,法政丛编第十种),是根据日本大审院判事板苍松太郎讲堂口授的内容以及日本学者丰岛直通等人的讲义直接编写而成。这种通过模仿当时日本学者通行的体例,并以日本刑事诉讼法为根据编写刑事诉讼法讲义的做法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直到二十年代初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学著作——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出版时为止。
 
  在研究产生时期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时,我们不能不重点提及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思想和理论。本来,从沈家本留下的大量著述文献来看,说他是一位法律史学家更为合适。〔7〕但是在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尤其是在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律草案》过程中,他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以及采纳西方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理由问题,有过十分精辟和深邃的论述和见解,足以表明他的刑事诉讼法学思想之博大精深。
 
  在《刑事民事诉讼法》起草完毕而奏请清廷审批的一份奏折中,沈家本对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关系作出了深刻的论述:“法律一道,因地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刑事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8〕姑且不论沈家本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括为所谓“体”和“用”的关系是否完全妥当,仅就他对刑事诉讼法重要作用的明确认识而言,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开创了法学史上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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