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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五)经济立法要优化规范性文件起草班子的结构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质量状况;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质量如何,同它的起草班子的结构是否优化关系极大。
    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其有关人员或以其有关人员为主组成起草班子进行的。这样的起草班子比较了解该部门的情况,熟悉有关业务,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这是好的。其弊端是,容易产生片面强调局部利益,部门之间的意见难以协调,影响了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的质量,延缓了经济立法的进程,加大了经济立法的成本。因此,今后的经济立法应该注意优化起草班子的结构。
    笔者认为,要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水平的起草班子,不仅要求其成员的素质要好,而且要优化结构。这样的班子应该包括多方面人才,特别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超然于部门利益的有关机构[13]中具有较高水平的立法人员;二是有关法学、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和立法研究专家;三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业务骨干。针对以往重视专家不够的情况,今后要注意加大专家参与起草工作的力度,切实发挥他们在经济立法中的作用。[14]那么,采取何种办法使起草班子切实得到优化呢?办法主要有二:一是采取行政手段,调兵遣将,组织起班子;二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来选定符合要求的起草班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后一种办法具有较多的优越性。这也就是在所有参加投标的班子中,看哪个班子的人员素质更高,结构更合理,完成起草任务的措施更得力,经费更节省,等等,就确定哪一个班子承担起草任务。
    (六)经济立法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面向世界市场的开放型经济。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中国要走向世界,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参加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把中国的市场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与经验。但是,又要避免盲目性。不能以国外市场经济立法的模式作为评价我国经济立法状况的标准。
    为此,有必要对国外市场经济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研究,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就不能学习。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走过的弯路,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总之,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张守文)
    [1][6][7][11]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见199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2]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见1995年10月5日《人民日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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