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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如上所述,有的学者将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三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横向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三大门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未将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列为与这三大门类相并列的一大门类是不全面的。不过,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也并没有否认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只是将其列入到了关于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没有对它们作必要的区别。笔者认为,它们之间虽有联系,但有着不同的基本功能。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其基本功能是实现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制化,以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进行。关于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其基本功能是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遇到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不宜把关于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在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至于有的学者将关于市场行为、对外开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列地列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横向结构之中是否有必要的问题,这是需要讨论的。其一,市场行为包括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行为。规范了市场行为,也就维护了市场秩序;要维护市场秩序,必须规范市场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中列入了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之后,再加上规范市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其二,关于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也已经包括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了。因为这四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只是涉内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包括涉外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内涉外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对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划分为上述四个方面规范性文件之后,再加上一个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并列,这就会出现划分的子项互相交叉,界限不清。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够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利于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来论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意义:(一)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
    用来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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