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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谢天放对本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深表感谢。**

 
  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而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亦与政府采购的宗旨不合。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对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争议较大,主要是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性,以及财政性资金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此外,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相比较而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程序较为简单,工程采购的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套招投标制度。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工程的资金的渠道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上海的办法将“工程”列入集中采购,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范畴,但鉴于工程采购的特殊性,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又有别于货物和服务。***《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模式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共存的局面,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
 
  如前所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基本采取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为实施集中采购,分别设立了专门的采购机构。例如,上海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设立专门从事招标组织工作的政府采购机构,安徽设立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集中采购。但是,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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