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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比较宪法》一书——为纪念钱端升先生百岁冥诞而作

    在我看来,“初版序”中的这些观点,与以上讲的比较宪法中的“理解型发展趋向”是相似的,但有一个很大差别。在王、钱的《比较宪法》中很重视各国宪法上或法律上不同规定以及学者间不同意见。而“理解型”发展趋向“中仅强调宪法的历史和现实”以及“宪法精神”,而未及宪法学者的不同观点或“诸种政制的理论”。
    
    
    Ⅲ
    以上讲的《比较宪法》“初版序”中关于该书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的问题,是比较宪法学中一个方法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初版序”中还提出了该书的态度问题。“本书的态度,是陈述的,不是批评的。本书之所陈述,诚然不以列国宪文的意义,或列国政制的内容为限,而往往涉及诸种政制的理论。然本书标举理论之时,大率兼举赞成和反对两方的见解。而且往往仅于陈述两方见解而止;陈述而外,极少附以评断或己见。”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是:“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时间性与地域性,抽象的评断,不流于偏狭,即不免失之肤浅,非但无益,且有蒙蔽他人思想之虞。”
    这里讲的态度也可以说是比较宪法学的方法问题:即仅作客观介绍而不作评价,还是既要客观介绍又要作出评价。这一问题不仅在比较宪法研究中存在,而且对其他法学研究或其社会科学研究中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或以不同形式存在。
    我认为,首先,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要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很难作出一个简单的回答。我同意李步云先生的一个看法:“在比较法学中,长期以来就存在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进行比较研究不能进行价值判断与评估,因为“价值”具有主观性,如果把个人主观的东西加进去,就不可能对事物作出客观的公正的描述、分析与评判。另一种观点则十分强调在法律的比较研究中对被比较的事物作出好与坏的评价,否则,这种比较就无意义,……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李步云:《关于宪法比较研究的几个问题》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一)1993年南京大学出版社第21页。**所以,我认为,王、钱的《比较宪法》采取“是陈述的,不是批评的”态度或方法,是该书作者自己的选择,是应受尊重的。当然,我也认为,对政治制度加以评断,并不一定会流于偏狭或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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