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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比较宪法》一书——为纪念钱端升先生百岁冥诞而作

    四是理解型发展趋向。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起点应侧重对宪法的历史和现实的理解和关注。由于各国宪法生长环境不同,故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是不能并存的,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找到一个协调这些相异精神的办法,也即达成相异精神之间的和谐和理解。因此,比较宪法学应在不同宪法之间寻找异点及其连接点。
    该短文作者的结论是,由于上述四种不同发展趋向,便造成比较宪法学研究内容的多样化:服务型发展趋向并未将比较宪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对待,而是在本国宪法学研究中涉及与本国宪法有关的外国宪法问题;交往型发展趋向视比较宪法学为外国宪法学,因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国宪法的解释和介绍;文明型发展趋向倾向于向宪法哲学方向发展,并逐渐地抛弃了比较宪法学中传统的繁琐性列举和引证;理解型发展方向注重建立庞大的比较宪法学研究体系,力争使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宪法融于一个科学而严密的体系之中。
    在写本文并再看王、钱的《比较宪法》时,我曾想过,上述短文中所讲的比较宪法四种发展趋向是对新中国建立后比较宪法学来讲的。但如果扩大些讲,王、钱一书又属于或接近于哪一种发展趋向?我的初步设想是:前三种趋向可能是不合适的。那本书既不仅讲本国宪法(实际上当时中国根本没有宪法),也不仅讲外国宪法,也不象宪法哲学。看来它比较接近第四种发展趋向。据该书“初版序”中讲到,“西籍中关于比较宪法之著作,通常俱系择取若干国家,分别说明各该国宪法之内容。”但采用这种方法,所需篇幅必然甚巨,所选择国家只限于极少数国家,对任何国家的宪法也难以作完满的说明,结果是“给予读者一些浮泛的与破碎不全的知识而已。以故本书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本书将摭述列国宪法上或法律上诸种不同的规定,以及学者间诸种不同的意见。”“这种方法,虽不能使读者对于任何国家的宪政组织,得到整个的观念,也许可使读者对于各种宪法问题,知道列国间已经采取了一些怎样不同的解决;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有些怎样不同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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