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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比较宪法》一书——为纪念钱端升先生百岁冥诞而作

    王世杰著《比较宪法》(一、二版)和王、钱合著《比较宪法》(增订三、四版)之间的差别,据两位作者在《增订第三版序》中称:“此次增订,在将十年来各国宪法上的变动,以及新近的政治理论,择要论列,增删之处殊不为少;但本书原有的体裁,除末编外,大体上并未改易”;又“新增一编,名为中国制宪史及现行政制”。《增订四版序》则称“此次改版仅就原书第六编第三节以下,予以增修”。至于增加的内容,范、杜两位所写专文中已作介绍,此处从略。
    
    
    Ⅱ
    
    若干年以前,我见过两位宪法学者写的一篇短文,***莫纪宏、李岩:《比较宪法学研究方向举隅》,载1991年8月26日《社科参考报》。**讲到我国宪法学界对比较宪法研究的内容、体例和方法并未达成共识,究其原因出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比较方法把握不准;二是对比较宪法学的研究目的未作细致探讨。作者认为,对上述两个方面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构成了比较宪法学的不同发展方向,这些不同发展方向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是服务型发展趋向。认为比较宪法学的出发点是本国宪法,对外国宪法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其根本目的是为制定和修改本国宪法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体例同本国宪法学研究体例是一致的,凡本国宪法学研究体例中未涉及的一般在比较宪法学中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是交往型发展趋向。认为比较宪法学研究目的是为增进各国交往关系。因此,比较宪法学的侧重点是他国宪法,或者说,比较宪法学是国外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
    三是文明型发展趋向。认为比较宪法学是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打破本国宪法和外国宪法之间的界限,找出一条横贯各国宪法中关于宪法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旨在不断增进宪法、宪政制度的文明。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各国宪法之共性,也可称之为一般宪法学或宪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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