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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新发展——评介《1994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

 
  四、部分拒收
 
  1979年法第11条(4)款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是“不可分的合同”时(not severable contract),如买方接受货物的部分或全部,即丧失拒收权。换言之,当提交的货物只有部分是有缺陷的时候,不可分合同的买方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全部拒收、要么全部接受。假如他接受了部分货物,则被视为接受了货物的全部,不可以有部分接受、部分拒收的选择。
 
  因此,“不可分合同”如何界定成为关键的问题。1979年法第31条是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其中第(2)款确认,如果货物分批交付并且分批支付价金,则合同是可分的。但是这种说法并未穷尽可分合同的外延。有些仅仅分批交货或分批支付价金的合同,同样是可分的合同。而有些分批交货合同却可能被归为不可分合同一类。可分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如果部分有缺陷,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其中一批或几批存有缺陷,买方能否撤销整个合同,还是仅能要求损害赔偿,要视合同条款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979年法第11条(4)款的一个例外见于第30条(4)款,它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除了合同说明的货物以外,还混有其它的货物,买方便可以只接受符合合同说明的货物而拒收其它。但该项规定仅限于货物不符说明的情形,如果货物全部符合合同的说明,只是部分货物有缺陷因而不适商销,则第30条(4)款便不得适用,买方仍然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1994年法鉴于上述过于僵化的制度,增添了一个新条款第35A,它规定,“如果买方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有权拒收因该违约行为其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的货物,而他接受了包括所有未受到影响的货物在内的部分货物,他不因此丧失拒收其余货物的权利”。第35A条(2)款中,同样的原则被扩及至分批交货中的每一批货物,这是第一次以制定法的方式认可拒收单独一批货物中部分货物的权利,而在以前拒收至多能到每一批货的层次。
 
  新的部分拒收条款摒弃了原来第30条(4)款设定的仅在违反合同说明才能部分拒收的限制,而扩大了买方部分拒收权利的范围。但是,第35A的运用以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为前提,因此如果依第35A的规定,非消费者买主因违反情事轻微而无权拒收时,第35A自然不得适用。
 
  综上,我们简单地回顾了1994年法以前制定法和判例的相关规则,介绍了1994年法在几个方面对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新发展。可以说,1994年法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营垒中又增置了一些有效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它使英国货物买卖法朝着更富现实精神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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