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驻港部队军事审判工作问题研究

 
  二、关于移交管辖及法律适用
 
  内地军事法院实行属人管辖,与地方法院不存在法律上对犯罪军人的管辖权移交问题。但香港驻军在香港履行防务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有互涉案件因政治或其他原因,出现交由对方行使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为此,《驻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做了如下安排:军事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各自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移交对方管辖。然而,因移交管辖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驻军法院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遵从各自的审判原则,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案件是否移交,直接导致处罚结果的不同。例如,一些香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内地却不构成犯罪;依照内地法律可以判处的刑种,在香港法律中有的未作规定,有的已经废除。这种因移交管辖而出现的适用法律和法律后果的殊异,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评判和处罚。所以,从立法上解决移交管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落实《驻军法》关于移交管辖规定的客观需要。
 
  三、关于变更刑罚执行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一般交由地方劳改机关执行。这种判决和执行分离的情况,主要是这些犯罪军人依有关规定已被开队军籍,徒刑执行完毕后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安置,以及部队劳改场所小,管教人员缺。香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香港法院的判决,一定要在香港执行。以往对被香港法院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驻港英军人员就是这样处理的。《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驻军法》第二十二条对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军人员的刑罚执行的地点问题,根据《基本法》和香港刑罚执行制度,从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规定原则上在香港执行,即不论刑期长短,判决生效后即交由惩教署在香港监狱服刑;另一方面规定军地双方法院和有关执法机关对执行地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将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香港驻军人员送交军队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刑罚。《驻军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维护了香港法制的尊严,同时也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被判刑的香港驻军人员,有的因为生活习惯、语言环境、惩教措施或其他如身份、职务、专业工作性质等原因不宜在香港服刑。因此,香港驻军军事法院和有关执法机关要注意运用《驻军法》的规定,维护被判刑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香港驻军军事利益的安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