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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

 
  3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世纪下半叶国际争端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各种国际组织实现的。创立国际组织的意图之一就包括借助组织的机制,用和平的或强制的手段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以维持组织内正常的政治或经济秩序。这种机制的必要性与优越性是勿庸赘言的。***参阅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章。**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论是政治解决方法还是法律解决方法,都要大量适用各种国际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在实践中也不断地创立、形成自己独特的程序规则与制度,充实和发展国际法。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呈现出强化的倾向,并且构成国际组织法律秩序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最受人们注视的。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针对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还涉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争端,涉及组织内雇员同组织的争端,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可能涉及组织与私方(Private parties)之间的争端。后面几类争端虽然在解决程序与适用规则规模明显不同于前者,但都可纳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共同组成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
 
  4与国际组织相关的责任问题 国际组织的对外交往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因违反国际法而衍生出法律责任问题。这里既有国际组织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责任,也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对国际组织的责任,还可能出现国际组织成员国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何种机构来处理或裁定这些责任,在司法过程中适用何种法律来裁定这些责任,以及这些司法裁决如何执行,是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在这方面,国际组织与有关国家的实践尚未能形成统一的确定的规则或习惯,但是已普遍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国际组织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与国际组织相关的责任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被列入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之中。
 
  5国际司法机构的创立与活动 虽然迄今为止世界上的国际司法机构屈指可数,作用有限,***现今世界上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有:国际法院、欧洲联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比荷卢法院、中美洲法院、美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但是明显地,国际社会期盼加强法治、借助法律手段维持和平、解决争端的呼声却在日益高涨。近五年内,不但先后建立有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且联合国近期内正在筹建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与运作,不但是构成和维护国际组织法律秩序的重要因素,而且以其实践促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甚至产生新的国际习惯法,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国际法上一个相当前沿的问题。晚近以来,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但是对它的内容与体系,对其法律效力的程序与范围,对它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关系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至今未能形成共识,这些问题的圆满答案有待国际组织实践的发展,也有待法学家们的理论探索与总结。
 
  四、结论
 
  国际组织是国家用以同其他国家多边合作的法律形式、组织形式,是国家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一种延伸与扩展,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国际交往工具。从狭义上看,借助国际组织不但有助于国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关系,为本国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而且可以为本国的发展谋求更多、更新的国际资金、技术和市场,促进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从广义上看,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可同其他国家一道共同维护世界与地区的和平、安全,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发展与繁荣,有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且有利于扩大国家的影响力,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积极参与和借助国际组织,是一种现实的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国际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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