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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

  概述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的作用,用得上前国际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话,“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今天,各种国际组织在实施对所有成员国和整个人类都至关重要的目标与价值。……它们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成员国的有序运作之中,以至于这些成员国想要恢复某种行动自由而放弃国际合作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同注〔2〕,Lachs p.335. **
 
  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国际法为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且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社会相对独立角色的国际组织,其存在与运作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传统国际法是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中发展起来的。国家既是自己应遵循的国际法规范的制定者,又是这些约束它们自己的规范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国家实践是国际法发展的唯一源头。然而这种现象在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组织的实践与发展,不但构成国际法本身实践与发展的一部分,而且成为促进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一)国际组织具有创设国际法的功能
 
  作为现代国际法主体之一的国际组织,其对国际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们具有创设国际法或证明国际习惯法形成的功能。
 
  首先,创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即组织法)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性规则,其中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个对世界所有国家都发生影响力的最大的国际公约,宪章所规定的各项宗旨与原则,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组织法也都规定了各自领域内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它们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具有某种普遍效力,应被视为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组织全体会议的与法律问题有关的外部决议,集中表达了成员国政府的共同意愿和普遍信念,不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而且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与习惯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形成国际习惯法的传统方式。如联合国大会1960年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的第1514〖XV〗号决议,1965年关于不干涉原则宣言的第213〖XX〗号决议和1970年关于国际法原则宣言的第2627〖XXV〗号决议。同时,联大的一些重要宣言(决议的一种形式),如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等,直接促成了相关国际公约的签订。***即《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等。**而某些技术性或专门性机构的重要决议,则规定了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标准和规则,要求普遍适用,如国际民航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表明了某种立法的效果。***参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0条,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21、22条。**
 
  第三,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虽然在传统上被视为国际法的补助资料和间接渊源,但在实践中往往被作为辩论与判决的依据,几近于国际法的一种形式渊源,有助于解释、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因素。***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文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第24—2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例,如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人员所受损害的赔偿案,1969年关于北海大陆架案等,分别涉及到类似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领海、大陆架的划定等国际法问题,其判决和咨询意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的已逐渐获得普遍承认而构成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参阅陈治世:《国际法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7-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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