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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戴雪及与其同时代学者秉持的上述传统控权理念之所以产生,是同当时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自由主义思潮、英美普通法传统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等各种情境因素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维度表现出与控权理念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种内在逻辑的一致说明传统控权理念在特定社会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的合理性,亦即有的学者指称的“情势平衡”。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的几点思考》,载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2页。但是,我们更愿意用“情势合理性”概念。**
    以斯密为代言人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假定利己动机下的个人行为能够在无形中促进公共利益,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的人类社会自然秩序。***参见傅殷才、颜鹏飞著:《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而来自政治家、君主、政府的任何干涉或特别监管只能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因此,必须使国家或政府的职能限制在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国防、司法和公共事业)。***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2、253页。**19 世纪中叶以后,英美两国奉行斯密学说和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或政府对社会越少干预越好。戴雪是当时执政的辉格党成员,他的“法治”理念恰是自由放任政策的反映。***同注〔7〕,第287—91页。**
    其实,经济自由主义只是自由主义思潮在经济领域的阐发。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肇端于17世纪的洛克,在他身后近300年的人类历史一直无法抹平这位思想巨匠的笔斧所凿下的痕迹。“洛克思想总的倾向是崇尚个人主义,甚至有时把它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与此相适应,他提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思想,以至于他被人称为‘个人主义之王’和‘自由主义的鼻祖’。”***同注〔14〕,第60页。**洛克曾以自然法的假定论述公民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虽然他并不以为自由绝对不受限制,但仍然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政府及其所拥有的立法权是极为有限的,国家和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消极地保护公民已经享有的自然权利,法律也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限制权利。***参见〔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4、§6、§123、§124、§129、§130、§131、§135、§138、§193、§232等。**美国学者曼什认为,从1776到1885年的美国公法思想主要受到洛克理论的影响,根据洛克的思想模式,存在一个纯粹私人自治的、不受国家干预的领域,个人享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神圣权利,自由意志、自由处置、自由选择。同时,存在一个由州和联邦制度构成的公法领域,其公共职能受到严格规定,旨在维持公共秩序。***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49页。**
    普通法法官和法律家的传统价值观是控权理念生长的又一重要因素。从柯克主张限制王权到“光荣革命”时期法院和议会结盟反对国王专权,普通法系的法官形成了把自身定位为个人权利维护者的传统,并因保护公民权利而对行政机关采取敌视的态度。此外,“18世纪英国大部分行政职能由法官和治安法官履行,因而,法律家们职业性地倾向于怀疑甚至厌恶被授予大量新职能的新型权威机构的产生。授权的制定法受到严格的解释”。 ***同注〔7〕,第289页**再则,英国历史上星座法院的特权地位以及它的解体,促使法官和法律家信奉“同一法律,同一法院”的法治原则。这些传统因素的综合,使得普通法官比起欧陆同行更愿意考虑控制国家和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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