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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的内涵

  从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到第四权力理论,新闻自由从一种原初的、天赋的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制度性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具有了某些权力性质,其与言论自由虽然说不上大相径庭,却也已是“貌合神离”了,所以新闻自由有必要从言论自由当中独立出来。笔者赞同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的独立性,然而,从第四权力理论推导出新闻自由的纯粹制度性容易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作为制度性权利,新闻自由相对于其他自然性权利可能受到较多限制。诚如第四权力理论所述,新闻自由的最大职责即监督政府,保障民主程序,但是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应当是兼具自然权利性质和制度性权利性质的,其制度性权利性质可能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并不能完全涵盖其自然权利性质的一面。同时其作为自然权利性质的一面不应受到过多限制,而作为制度性权利的一面则可能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受到一些限制。我们之所以说新闻自由是制度性权利,是因为社会赋予新闻自由对政府的监督责任,其中有了很多的人为因素对其进行架构。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除了舆论监督这个主要功能之外,新闻自由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这与政治无关,却可能与社会很多成员有关,例如新闻媒体报道体育赛事,娱乐资讯等,这些纯粹社会性质的事件的报道可说也是现代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新闻媒体抛开这些功能而不顾,可能会减少一些大众的关注。虽然新闻自由不是主要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但是不能抹煞其也有其利益的事实,为了吸引人民大众的目光,新闻媒体也要时刻注意人们喜闻乐见的事情,及时加以报道,才会得到人们更多的支持。这些与其说是新闻自由的社会责任不如说是新闻媒体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完全是制度性权利的内涵。
  同时,从新闻自由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可以得出新闻自由的双重权利性质的结论。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包括以下几种:
  1、采访自由。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性,而为了获取事实真相,新闻记者必定需要进行采访,所以,采访自由可说是新闻自由的首要的、基本的内容。如果新闻记者不能正常接近和获得新闻并进行采访、调查,新闻根本无从可得,新闻自由就成了无水资源,无本之木。
  2、传递及发表自由。这是指新闻记者获得新闻或撰写完新闻稿件后,有权利用各种通讯方式将其传递给新闻媒体,公民同样也可将新闻媒体尚未掌握的信息传递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享有决定将这些稿件、信息予以发表的自由。
  3、评论自由。这一自由是新闻自由的生命所在,作为监督政府的“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有权对时事政治进行品评,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抨击而权力部门不得任意进行干涉。
  4、收受信息自由。公民有利用报纸、刊物、收音机、电视机、多媒体等任何信息途径阅读、收听、收看新闻及接受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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