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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罪推定”正名

为“无罪推定”正名


清华


【全文】
     为“无罪推定”正名
       中南大学法学院  清华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最近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发现《南方周末》上有两次刊载了有误解“无罪推定”文字的文章。首先是《南方周末》2002年5月23日刊载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先生写的质疑给犯嘴嫌疑人剃光头的文章,该文提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然后是《南方周末》2002年6月20日第A8版刊载的该报记者黄广明的《质疑“狼师”案》一文中有这样的话:“潘凯的辩护律师吴新洲则怀疑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有先入之见,从而无法做到法律要求的无罪推定。” “但另外有人认为,即使是依现行法律,也能推导出这种做法的不妥--任何人未经法院宣判视为无罪。”
  看来,有很多人认为96新刑诉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可据我的理解,96新刑诉法并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据我有限的阅读得知,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如此。所以我在读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那位先生的文章后就立即以“读者来信”的形式向《南方周末》的编辑指出我国刑诉法并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理由。但一个月过去了,该报对我的意见未作反应。我几乎已经遗忘此事了,不料,今天我又读到表达这种观点的文章。于是我猜测,该报编辑对此似乎没有重视甚或觉得我所写的意见不对。我可不觉得此乃小事一桩,更不是无关紧要的学术观点之争,这是个法律解释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也影响着人民对司法的评价。既然《南方周末》不能给我提供一个发表意见的平台,那么我就只有利用北大法律信息网来为“无罪推定”正名了。孔夫子教导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不正名,难以达到知行合一。洪世宏博士尖锐的指出过:“乱名是违背正当性的篡举。”
  1996年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它的题中应有之义为:(1)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2)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3)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确立了“疑罪从无”。这是79刑诉法没有的条文,可以说是新刑诉法的一大进步。因为它已经距离无罪推定不远了。但是,它绝非就等于无罪推定。而很多人却误读为新刑诉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真正的无罪推定是怎么说的呢?
  一般认为,最早提出完整“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宋世杰主编:《刑事诉讼法》,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联合出版,第88页)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宣告:“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无罪推定作了完整、经典的表述,其英文本的原文为:“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翻译成中文为:“任何被指控犯刑事罪的人,在未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程味秋等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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