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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借据应如何采证的思考

审判实践中对借据应如何采证的思考


刘登高


【全文】
     审判实践中对借据应如何采证的思考
  围绕欠(借)据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农村居多。审判此类案件时,法官往往因对欠( 借)据如何审查、是否采信容易各执一端,成为准确定案的一个难点。
  这类案子大致分以下几种:
  ----还款时有他人在场,出于互相信任,当场言明欠(借)条不抽了,你(债权人)撕了算了, 而时过境迁,持条人又依条索债,引发诉
  讼;
  ----债务人在还款时忘记抽欠(借)据而事后形成诉讼;
  ----还钱之事并无他人知晓,债权人称欠(借)据不在手头,承诺过后把条子退还,但事后又 持条索债;
  ----欠债未还却声称已还,而未抽走欠(借)据形成争执;
  ----财会人员在帐务处理中因一时疏漏遗失欠(借)据而引发纠纷。
  ----因胁迫等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写的欠(借)据。
  这类案子的特征是:欠(借)据均由原告所持,被告对欠(借)据本身亦无异词,即可能导致庭 审质证、认证的过程形式化、表面化、简单化,概因这种书证具有“千年的文字会说话”的 效用,故而往往导致一证即可定输赢的审判结果。因此,这类案子极容易造成采证方面的 偏颇,使一方蒙冤的可能性亦较大。因为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必然会 导 致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一方败诉,这就使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搜集证据及 其质证、认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识欠(借)据在审判中的重要证明作用,重欠(借)据而又不为其所惑、所累。 债务案中,欠(借)据是不因时间、地点、环境变化而稍变的“铁证”。从这个角度讲,它确 乎具备着不容置疑的证明效力。但是进一步加以分析,欠(借)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却不因欠 (借)据形式上的存在而客观“实在”。进而言之,欠(借)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债权债务关系曾 经发生过 的事实,并不能确定性地证实该债务是否已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这里,就债权债务关系是否 已归于消灭
  而言,它的证明作用既具有相对性、局限性,也带某些虚假性,即:在债务实际上已履 行完毕后,再以欠(借)据来证明债务之未履行的事实,即其已无证明效力的一面。当这类案 件中 所涉及到的其它证据经审查具备有客观真实性、内在关联性、合法性的情形下,这个“铁证 ”如与其它诸多证据证明方向相左,那么它即仅是外壳徒存而无证明效力了。总之,重书证 而又不唯书证,才可正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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