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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概念和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四)本观点与其它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区别
  1、与综合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区别:本观点将市场中单纯涉及交易个体的行为规范排除出去,因为这些规范直接服务于交易者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间接的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权力只是起居中裁判的作用。
  2、与国际法说的区别:本观点仅将目光投向于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也将国内直接关乎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容纳到国际经济法中。如前所述,影响国际经济发展和各国经济权益的决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管理调控行为既影响着私人的交易选择,也牵动着有关国家的利益,所以我们将它们放到一起,进行对照的、因果的研究。从这一点讲,本观点比国际法说的视野要宽阔。但同时,本观点更注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质的同一性。比如说,1924年的《海牙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表面上看是国际公约,满足国际法渊源的要求,从国际法说看来,似乎可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内容是私法性的,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所以我们并不将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与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区别: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方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人们认识到政府管制行为对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影响,具有其重大的理论意义。本观点正是以此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客观现状,注重对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联系的考察才产生的。在这里,我们更重视在国际经济管制和调控方面国际法规法和国内法规范的内在一致性,即质的同一性。因为无论是作为全球性政府间经济组织的WTO,还是作为区域性政府间经济组织的EU和NAFTA,它们所设定的法律规范的作用与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相比较是毫不逊色的,而且国际条约、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与国内经济立法的联系本来就是十分密切的。
  交易行为的存在是管制发生的原因,现代社会的交易行为的正常进行往往是受管制约束的结果。不受管制约束的行为是一种畸形的、边缘的行为:比如走私行为,因为没有受到应有的管制而成为非法。
  
  六、国际经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从二十世纪开始的私法公法化趋势使很多问题变得复杂,特别是在有些国家立法中存在的商法体系,在另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这样的体系也存在着这方面的规范,是我们在将视线投向国际领域时感到茫然和混乱。虽然时代的发展带来一些难题,但在国际经济领域公法与私法的这种分野仍然清晰可见。我们必须看到,事物是多层面、多接口的密切联系的。因此我们不能够轻易的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涉及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问题,而与个人利益毫无联系;也不能认为国际私法仅关乎私人的权益,而和国家秋毫无涉。国际经济法有着对个人的关怀[27],国际私法也存在着政府利益的驱动[28]。但正如我们经常提到的两点论与重点论一样,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也应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即所谓主要矛盾,在这里,我们把目光投入到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上。在问题表现得错综复杂的时候,那些直接关系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关系是国际经济法所要调整的,而那些主要涉及当事人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关系则排除在国际经济法之外,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下面拟简要探讨一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国商事交易和从事跨国活动的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29],它直接服务于个人的意志和利益,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是国内商法的拓展和延伸。其主要特点是:(1)惯例性,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多可追溯到因早期的商事实践而形成的习惯;(2)自主性,国际商法的多数规则军事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并可任意增删更改;(3)自治性,国际商法的规则都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不直接涉及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所以出现的法律关系多可又当事人自治解决[30]。从前述分析可以推出,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部分[31]。
  前面已经论述过,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的法,具有制定性、主权性和管理性,是国际公法渊源与国内经济法渊源的有机结合,因此,它与国际商法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前文已述,我们划定国际经济法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公法性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涉及整个国家、社会利益和安全的法律关系;而国际商法则是调整私人在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过程中涉及本人和其他当时方权益的法律关系的规范。这是二者区别的根源。具体的区别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1)因为法律关系不同,使得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商法的主体有显著的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而国际商法的主体则是以私人为主。(2)因为法律关系不同,所以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不同:由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多为垂直的、纵向的关系,所以国家的介入多为直接的,体现为国家直接采取有关行为;由于国际商法的法律关系多为平行的、横向的关系,所以国家的介入多为间接的,体现为一般问题国家流出相当广阔的自由空间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出现纠纷当事人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中立的第三方、裁判者的身份出现。(3)因为法律关系不同,所以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为国际法和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内法;而国际商法则多体现为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民商实体法和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等法规。(4)因为法律关系不同,法律的强制力不同。就实体法规范而言,国际经济法中具有大量的强行性规范[32];国际商法中大量存在任意性规范。(5)因为法律关系不同,学科的基本原则不同。国际经济法着眼于宏观大局,所以更注重国家主权和利益、国际经济秩序、国际和谐与稳定发展等价值目标;国际商法以民商法的基石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33]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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