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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概念和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从国际经济法的上述特点我们能够看出:归根结蒂,国际经济法是以国家的价值、伦理观为基础的规范,它直接体现并服务于国家利益;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使原来的施展于国内的“看得见的手”在跨国的经济交往中也发挥其作用,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国家通过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对位于本国的外国人和位于外国的本国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以体现国家意志。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以国家主权为中心建构国际经济法的体系。[21]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所讨论的国际经济法其实包含了两种含义,一种是部门的意义上谈的,虽然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每一个分子都可纳入到其他法部门(如[涉外]经济法、国际法)去,但是国际经济法仍然可以以一个边缘、综合的法部门(虽然没有综合说学者所涉及的那么广泛)的身份存在;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研究的学科[22],虽然有很多学者都指出这样的用语是不准确的[23],但是在语言的使用中一个重要的规则就是尊重约定俗成的用法,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词汇指代相关学科已经为学者和公众所接受,所以用“国际经济法”一词来指代有些学者主张应当使用的“国际经济法学”并不会引起误解[24]。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按照本观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国内涉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宏观调控立法,简称涉外经济法。(2)国家之间所达成的与经济有关的国家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际条约[25]。(3)国际组织(包括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但均为官方组织)的与经济有关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从渊源上分析,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渊源与国内经济法渊源的有机结合。之所以讲有机结合,是因为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经常会存在着普遍的直接的联系。从法规范的制定角度看,具有经济内容的国际法总是参照各国的国内经济立法实践而制定的[26];而各国的经济立法由一定要本照对本国有效的国际经济条约、协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从法规范的实施角度看,很多情况下,各个国家从事涉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本身就是国际经济立法实施的结果,显而易见,各个国际经济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通过经济性立法予以配合、贯彻与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单个国家涉外经济法的实施经验又会给国际经济立法带来影响。从对法规范的审查与评价角度看,国际经济立法往往给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等工作构造出一种审查与评价机制,以监督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而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实践本身就在见沿着有关国际经济立法的成果。与此同时,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的。比如,国内法可能是为了执行某一国际法规范而存在的;国际法规范可能是针对某些国内法规范而制定的;甲国的国内法规范可能是在乙国的国内法规范出台后而为的一种应对措施;丙国在发现丁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收效良好之后也进行效仿,等等。由此,所有对应直接由主权参与的问题所出现的立法就都归于国际经济法的旗帜之下,我们就可以以国家主权为起点范畴和核心去建构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从上述原则出发,我们就可以将调整私人的跨国经济交往、私法性质的法规范置于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之外。
  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顺位,也就是各种规范的效力位阶,笔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应当属于同一套规范体系,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法以体现了国际强行规范的国际习惯为第一位,次为条约。国际习惯和条约都可以用来评价和指引国内法。国际法的参考渊源,如不成为判例法的判例,国际组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决议,权威公法学家学说,等等,在案件裁判中裁判者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有指引意义;在学理评判上也有支撑意义,但不能用来决定国内、国际行为的有效性。
  (三)本观点的长处
  联系到我们最初对国际经济法本体进行探索时所设定的三项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前面归结的国际经济法的表述基本符合了这几项要求,这种界定的方法还是较为令人满意的。下面是对照立论指出的三项目标逐项说明:(1)这种国际经济法的提法可以便利实践。将公法性规范纳入国际经济法,而把私法性规范归入国际私法,或进一步言,国际商法,从国家的角度讲,区别其直接管理和间接裁断的事项,可以使国家更加明确其自身的职权,既避免其抓得过多、管得过死,也避免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事项自由放任。从私人的角度讲,区分何为强行法,必须遵照,不得规避、改易,何为任意法,可以选择、增减,可以使其从事国际经济交往是更能把握自身和其他当事方的行为,增强市场预测能力。这样一来,就会使国际经济秩序和民商秩序区分开来,各自趋向明朗化。(2)这种国际经济法的提法在理论上较为严整。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内部而言,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成了国际经济法的灵魂,国际经济法的所有规范都与国家有着紧密的、直接的联系,因而,国际经济法就会有统一的基本原则、价值导向。所有的规范也就可以统一起来。就国际经济法和其他法部门的关系而言,最容易出现矛盾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商法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部分)的关系已经厘清,其他问题可以迎刃而解。(3)这种国际经济法的提法遵循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通用规则。虽然在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概念上,欧陆国家和美国、日本的学者存在着大相径庭的不同理解,尚无法达成一致,因而也就没有什么国际标准让我们遵从,但我们探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时参照了其他领域(经济学、法理学、经济法学)较为成型的原则和规范,因而并不是标新立异、独创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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