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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概念和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② 国际组织与非成员国的关系类似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仅当国家在意图加入该国际组织时才可能会受该组织的某些规范的制约。
  ③ 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国际法的规则所形成的条约关系,以及其他外交关系。
  ④ 国家对外国私人依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从事管理。
  ⑤ 国家可以和私人进行诸如物资采购、借贷款等经济交易。
  ⑥ 私人之间在国家的管制之下进行跨国交易行为。
  ⑦ 在某些国际组织的框架之内,个人可以直接和国际组织发生请求保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归结了上述关系之后,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是否在从事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都属于国际经济法?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必须进行筛选和剔除。我们认为,①、②、③、④、⑦几种关系具有质的同一性和密切的联系,因为他们都共同直接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利益和管理行为,互相之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时,将⑤和⑥两种交易关系排除在国际经济法要调整的关系之外。因为无论是私人之间的交易还是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交易,其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所遵循的规则是国内民商法或者与国内民商法规范没有实质差别的跨国交易规范(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统一实体法);这种关系一般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如果涉及的话,一定是已经发生了质变,成为其他种类的关系。
  
  五、重构后的国际经济法学
  
  (一)国际经济法的内涵、特点和实质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我们在前文的预设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语义分析。
  国际的含义:我们认为国际一语仍然应当在“跨国”的角度理解,而不应仅限于“国家之间”的狭窄范围之内。换言之,从主体上讲,我们认为不宜仅局限于传统的国际法的主体。
  经济的含义:我们认为对经济一词应当作宏观的理解,而不宜于作微观的理解,私人之间作为平等主体的交易行为应当另立商行为的角度去单独考察。
  法的含义: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国际经济法的语境中,它既包含了国内法,也包含了国际法;既包含已经具备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有效力的渊源),也包括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参考渊源);既包括成文规范,也包括习惯规范。
  根据前面设定的理论进路,我们为国际经济法作了下面的表述: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总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国际的经济法,是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也就是国家在调控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和采用的原则、规范的总和。从涉及的领域来看,它包括国际贸易(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管制法、国际投资调控法、国际金融管制法、国际税法、国家、国际组织及私人之间因管制、调控而产生的争端解决法等。就法律的来源而言,包括国内的涉外经济调控立法、涉及经济管制、调控的国际条约、公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全球性的、区域性的,经济性的、非经济性的)的有关法律规则。它是以国家的价值观为基础的规范,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一般是以属地原则为核心对位于本国的外国人的管理和控制、以及以属人原则为核心的对位于外国的本国人的管理和控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或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
  
  我们确定这样一种国际经济法的内涵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都是公法性的,都与国家的管理、制约、调整、控制行为直接相关,因此我们大概可以将这种观点简称为“公法说”。对于国际经济法所归结的这一概念既使得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有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也使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鲜明的区别开来。
  我们所定义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国际法说的基础之上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看到而且充分认识到了一个事实:即如果不重视国家在管理、服务国际经济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将只是一副骨骼,而没有血肉。国际法,除了极少数为人称道的例子[20],只能向国家赋予权力(权利)、施加义务,进而由国家立法,将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个人。这就意味着,在国际经济领域,直接面对个人的仍然主要是国家,而不是国际社会、国际组织。所以,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不能忽视国家对私人的服务、管理、保护、监督。
  我们所定义的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制定性,从法的产生的角度来看,这种国际经济法与普通的跨国的民商规范的一个显著的差异就是这些规范都是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由国际市场交往自然产生的。无论是一国的国内涉外经济立法,还是国际经济立法,都是通过制定程序出台的。可以说,在这一领域,基本不存在国际习惯。这样,国际经济法就不直接体现市场的内在要求,不直接反映市场的内在规则,而是较多的体现国家意志;(2)主权性,从法的实质来看,这种国际经济法的精神内核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国际经济立法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一方面追求自身的主权需要、维护本国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顾忌其他国家的主权权益、考虑国际反响经反复斟酌做出的。无论是单边的涉外经济立法,还是双边的国际经贸条约、多边的国际经济公约都体现了主权的张力与平衡;(3)管理性,从法的内容来看,这种国际经济法的具体规范都具有管理性。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职能部门总是以一个管理者的身份对跨国投资、跨国贸易、跨国金融活动进行诸如项目审批、征收关税、所得税、控制外汇等直接调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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