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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2)

  上诉机构指出,这个裁决不是预断第2条第2款是否允许成员将来自自由贸易区成员的进口排除适用于保障措施。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所以就没有对GATT第24条是否允许成员免除自由贸易区伙伴的进口,从而背离SA第2条第2款。GATT第24条是否为SA第2条第2款的例外,这个问题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相关的。一种情况是在调查中,被免除的进口未被考虑进严重损害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在作出严重损害决定是考虑了被免除的进口,而且主管当局还明确通过合理、充分的解释,确定来自自由贸易区之外的进口本身就满足了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第一种情况在本案中不存在,因为免除的进口被考虑了。第二种情况也不存在,因为主管当局没有明确确定这一点。因此,上诉机构没有必要考虑GATT第24条的问题。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这两个问题的结论是未决的,没有法律效力。
  6、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未归为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ITC没有充分解释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增加,因此美国违反了第4条第2款(b)。
  美国对此提出上诉。美国认为,专家组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它依据的是这样的理论,即ITC在确定任何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时,是在进行被专家组认为不符合第4条第2款(b)的因果关系分析。此外,美国认为ITC在分析中,明确解释了如何确保其他因素的损害不归为进口增加的问题。
  上诉机构指出,ITC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采用的是美国法中确定的标准,即确定有关产品进口增加的数量是否成为严重损害或威胁的一个“实质性原因”,而这个词在美国贸易法中的意思是“重要的,且不低于其他原因”。因此,ITC调查和决定时使用的是这个标准。但上诉机构强调,本上诉审查的不是美国法中的这个标准本身,而是其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上诉机构指出,第4条第2款(b)对采取保障措施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要求,即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为进口增加。该项没有要求进口增加是严重损害的唯一原因。也就是说,进口增加与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了严重损害,也能满足该项的要求。
  对于第二个法律要求,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中曾指出,主管当局必须考虑进口增加的后果以区别于其他因素的后果。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只有在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被区别开来以后,主管当局才能作出进口增加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决定。否则,完全依据对原因之一的进口增加进行的评价就是不可靠的,因为这是推定其他因素没有造成归因于进口增加的损害。第4条第2款(b)的未归为要求排除了这种推定,而要求主管当局适当评价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以便这些后果从进口增加的后果中剥离开来。这样才能作出真实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决定。主管当局就其决定作出明确的解释是一项程序性义务。[11]
  美国认为履行了这一义务,因为它在评价了所有可能的原因后,认为进口增加比其他原因更为重要。韩国则认为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解释这种损害的性质和范围,没有适当地将这种后果与进口增加的后果进行分离,也没有合理和充分地解释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决定。
  上诉机构在审查了美国提出的上诉文件后认为,ITC没有证明其他因素的损害未被归为进口增加。
  另外,对于美国所说的专家组认为美国的因果关系确定方法天生不符合第4条第2款(b)的问题,上诉机构不予支持,因为专家组没有作出过这种决定。
  因此,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7、钢管措施的适用:明确的理由和允许的范围
  专家组没有支持韩国根据第5条第1款提出的主张。
  韩国对此提出上诉。韩国认为,该款第一句话有两个义务:程序性义务和实质性义务。这两个义务的性质是不同的。美国违反了这两个义务,而专家组作出了错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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