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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机构

古代司法机构


袁敏琴


【全文】
       古代司法机构
          袁敏琴
  在法律运作中,法律制定与实施都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法律制定要完备,同时法律实施要到位。司法机构是实施法律的关键,法律能否贯彻实施下去,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需要司法机构的秉公执法。因此司法结构的设立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学者们大都比较深入地研究各朝的法律制度,但是对于各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研究却很少。本文则想对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好好梳理一下,以帮助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所设立的司法机构不尽相同。虽然司法机构的作用都是使法律得以实施,但是在设立司法机构时,由于统治者的初衷不同,因而所设立的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也就不同。纵观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司法机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中央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有的还相当完备。但是在地方的司法机构则是实行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
  一、夏商时期
  在夏商两朝时期,都属于奴隶制社会。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例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汤刑》,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未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在奴隶社会中,国王可以处理一切国家事务,因此夏王和商王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同时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国王之下,还有许多诸侯,这些诸侯一般由贵族担任,每个诸侯都管辖着一个诸侯国,诸侯们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自己所管辖的诸侯国拥有独立司法权,而国王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因为在奴隶制时期,尚未形成中央集权,各诸侯拥有很大的独立权,在自己的管辖区,拥有相当于国王的权利。
  二、西周时期
  西周同夏、商朝一样,也属于奴隶制社会,但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比夏商时期要完善得多,不仅提出了“明德慎行”法律思想,还将“礼”纳入了法中,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从此“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中开始生根发芽,在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西周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也较完善。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构,成为司寇。“司寇,主除贼寇”(《礼记曲礼》)。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助周王,实施司法权,小司寇掌管具体的司法工作。
  西周时期地方的司法机构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对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三、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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