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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全球化新论

  法律全球化的“时间维度”,也即是法律全球化运动作为客观事实的存在历史及发展阶段。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完整的演进历史都可以用“产生”、“发展”、“高潮”及“结束”来度量,法律全球化也一样。但法律是个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种领域的集合体,按其性质的明显差异可以分成作“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分类。同时,我们对法律全球化的“时空维度”做分类评述显然更具精确性。而对于法律全球化的“空间维度”,我们可以从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结等层次考察。  
  对于私法的全球化,如果从移植意义上讲,应该从前资本主义时代就已开始,因为只要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各国私法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借鉴的可能就已存在。据英国学者阿·沃森考证,早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就已存在互相移植现象。[6]而在西欧中世纪,尽管日尔曼法占据统治地位,但罗马人中间及其残存的一些城市法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一些“蛮族”国家也编撰罗马法典在国内执行。[7]当然这时的“私法全球化”,只能认为是处于萌芽或开始阶段。而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带来私法全球化运动运动的迅速发展,即自19世纪中叶以来,掀起一股从欧洲开始并遍及全球的仿照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编撰法典运动。[8] 尤其是在二战后,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复归,压制百年的“商人法”国际化运动又蓬勃兴起。就如1957年施米托夫教授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化,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9]
  而到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标志着私法全球化运动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在短短几十年里,国际商事统一立法、示范法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仲裁等数量飙长,影响激增。就依国际公约讲,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机构主持签署的有:1978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1991年《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虽然从形式上讲,上述立法并没有为国际全体社会接受,但从实际运用情况看,统一立法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10]而国内贸易规则也同样显示出国际化趋势,如仲裁规则方面,传统的“板块模式”立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非国内化”仲裁理论指导着各国仲裁立法的革新,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1985年推出后成为绝大部分国家仲裁法修改的蓝本。[11]国际商会推行的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被绝大部分贸易大国普遍接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已为至少175个国家采用。[12]
    与此相比,公法的法律全球化运动显然滞后,由于传统主权理论的制约,其正式起步应该只是上世纪之事,即以二战以后在欧、美兴起并扩展到第三世界的以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审查制度为标志。[13]而在多边统一立法领域,直到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后,其数量庞大且须一揽子接受的规则体系的生效,公法整体性全球化运动才上升到全面发展阶段。若再细分,我们不难看出,公法各个领域的全球化步伐非常不一。从目前世贸规则与谈判动向分析,贸易管制方面的国际统一立法已步入重大发展并趋向高潮,而投资领域多边立法刚获取突破进入发展阶段,其他如竞争、劳工、环境、电子商务等,显然是有待从萌芽状态获取突破。另外在人权国际保护领域,多边立法却已走在非常前列。自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就先后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国际公约》、《消除一却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等,初步构建出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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