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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全球化新论

f法律全球化新论


LIUZHIYUN


【全文】
      法律全球化新论
       ——从辨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觉
        刘志云
    (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福建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西方学者形形色色的法律全球化理论纷涌而上,并引发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广泛思考。事实上,无论是在东西方,法律全球化皆是一个全新课题,它的内涵是否具备科学性;它是否是已存在事实或客观发展趋势;它是否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或反映以及其与国家主权之间是此消彼长还是辨证统一关系等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正立足于此,拟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唯物史观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求得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  唯物辩证法
  
      目次:
  一、 引言
  二、 法律全球化内涵的辩证法
  三、 法律全球化的时空维度
  四、 法律全球化的根源分析及因果关系
  五、 法律全球化与坚持国家主权的辨证统一
  六、    结束语
  
  一、 引言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进20世纪末以来, “经济全球化”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并极大的冲击着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拿它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冲击来讲,如今我们已很难找到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的全部,包括其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意识,都完全是由自己创造,而不吸收、借鉴其他法律制度的现象。在国际统一立法层面,不管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领域,其立法数量急剧膨胀,触觉伸及各个领域,并且其效力越来越深入的影响着每一个主权国家。在此背景下,西方学者形形色色的“法律全球化”理论纷纷出台,并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们深入思考,广泛讨论。
  虽然国内学者对西方“法律全球化”理论反应各异,但主要可分两派,即“支持派”和“反对派”。“支持派”主要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出发,立足于晚近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之现实基础,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演变趋势,只是这种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加快的今天更为显现。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凭空想象,而是在不断演进的事实。相反,否认这种事实的存在倒是一种主观的愿望”。 而“否认派”或依据国家主权理论;或从当前法律全球化的内涵模糊出发;或用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危害性”性等理由,对西方法律全球化理论展开批判,并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
  以上观点见仁见智,无须厚非,在某种角度上皆有其可取之处。事实上,无论是在东西方,法律全球化皆是全新课题,其概念究竟是否具备科学性;其是否是已存在事实或客观发展趋势;其是否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或反映以及它与国家主权之间是此消彼长还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等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不惴浅陋,拟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唯物史观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二、 法律全球化内涵的辩证法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最先由西方学者提出,但即使在西方,也曾产生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阐述。但他们有一点极相似,即多主张“全球化”的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所谓“私政府”制定的法律。[1]对此英国的托依布纳教授作出比较全面的归纳:“法律全球化是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的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技术标准化、职业规则的产生、人权、跨国公司内部组织的规章、缔结契约、仲裁及其他商法制度,这就已在广阔的全球范围内体现的,由‘私政府’制定规则的形式。这些规则要求独立于各国国内法之外的全世界的效力,并与国际公法规则保持距离。它们并不是由国家正式行为产生的来自奇怪的自我生效的矛盾运动。”[2] 这实际上是“西方中心论”的论调,其将法律全球化描绘成一个法律逐渐脱离本来属性的过程,是对现有国家、国家主权、国内法、国际法等体系的否认,是脱离实际、不可实现的幻想,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全球化“否认派”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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