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舶碰撞与择地行诉

  从本案中可知择地行诉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在争议之后(不仅仅是事后对法院的选择,而且是对法律的选择,在英国,选择了法院就隐含着选择适用英国的法律);(2)是当事人一方(古巴船东)的意志行为,无须另一方同意,即使被告一方缺席,诉讼依然成立;(3)手段:要通过扣押船舶,迫使责任方提供担保(security),然后原告在扣船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法院受理:
  本案中古巴船东之所以能选择英国法院诉讼,是通过对Abidin Daver船的姐妹船送达了告船告票(writ in rem),使英国法院获得了管辖权。英美有两种告票可供民事纠纷起诉,一种是告人(action in personam), 另一种是告船(action in rem),只要告票能在本土水域送达到该船上,即可拥有管辖权。
  原告择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诉讼上的利益(judicial advantage),而不是故意为难被告(Vexation),否则就是非善意的重复诉讼,英国法院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受理后倾向于中止诉讼。但在一起碰撞发生之后,责任明确之前,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故要判断择地行诉乃善意还是非善意,是法院受理后才知道的,所以有关法律 及法院 允许择地行诉。笔者亦认为本案之中,英国法院受理了古巴船东的诉讼,是符合上述逻辑的的。择地行诉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适用之会带来不同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比如:(1)采用不同的海事赔偿责任制度;(2)单位责任限额不同;(3)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同;(4)胜诉机会不同。如在Kloeckner v. Gatoil(1990) Lloyd’s Rep. P177中,涉及石油期货买卖,索赔金额高达21亿美元。若在德国,这种合约会被视为不合法,但在英国,却并非不合法;(5)扣船的法律不同。表现在扣船时机和条件、船方要否担保及担保数额的要求,扣船程序的法律规定均有不同。(6)其它因素。两国间关系、政治、法制系统、司法水平等。 
   3、被告对择地行诉的应对
   土耳其船东在原告择地行诉后,向英国法院申请中止诉讼(stay of the proceeding).
   实践中被告土耳其船东可有几种策略应对原告的择地行诉。试假想一下:(1)向英国法院土耳其船东在英国法院作为被告,提出反索赔(cross-claim)。(2)申请中止诉讼(stay of the action),是本案中土耳其船东的作法。(3)在古巴船东的诉讼构成并列诉讼(lis alibi pendens)的情况下,在土耳其法院申请类似于英国法院的被动宣示(negative declaration)的程序,即宣告土耳其船东将不对古巴船东的索赔负责。(4)向土耳其法院申请禁令( anti-suit)不准古巴船东在外国开始或推进诉讼。(5)和(3)的作法比较激烈,而(1)的作法正中古巴船东下怀,选择(2)中止诉讼,比较温和,但是否能获得英国法院中止,有赖于被告提出中止理由以及英国法院对中止诉讼的立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