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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舶碰撞与择地行诉

传舶碰撞与择地行诉


周丽萍


【全文】
  `船舶碰撞与择地行诉
  ——评析The “Abidin Daver”案
  2000级法律硕士(00016208)周丽萍
   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涉及海事、海商法、国际私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域,研究其有关的经典案例,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此,本文将分析“The Abidin Daver”案,并就船舶碰撞引发的择地行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The “Abidin Daver”案
  原告:古巴船东
   被告:土耳其船东
   1982年3月23日,古巴船Las Mercedes与土耳其船Abidin Daver在博斯普鲁斯相撞。4月16日土耳其船东向土耳其法院申请对古巴船的扣船令,并对古巴船东提起索赔之诉。7月29日古巴船东向英国法院申请对土耳其船的姊妹船的扣船令,并对土耳其公司提出索赔。土耳其船东申请中止诉讼(a stay of the Proceedings)。理由是土耳其法院是更合适的管辖地(appropriate forum)。
   一审判决,Sheen法院认为土耳其法院是更为方便的诉讼地,且古巴船东不会因停止其在英国的诉讼而遭遇任何不便。
   古巴船东上诉。上诉庭认为:停止诉讼剥夺了原告在海事法庭作为原告的诉讼利益以及对诉讼的控制,应准许原告(古巴船东)上诉。
   被告土耳其船东上诉至上议院。上议院大法官认为:(1)事实和证据表明土耳其与本诉有更密切的联系,从方便和经济的角度考虑也是更自然和合适的诉讼地;(2)一审法官尽到了职责,考虑到了应考虑的方面,其判决基本上是正确的;(3)允许上诉。而停止诉讼的条件是被告要给原告提供其在土耳其法院反诉需要的足够的保证金。
   判决结果:土耳其船东停止英国法院诉讼的请求获得了支持。
  二、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十分明晰:即船舶碰撞引起的法院管辖权冲突。在具体案件中,该问题被分解为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2、关于停止诉讼(stay of the proceeding);3、法院对并列诉讼的态度(lis alibi pendens),下面分而述之。
  (一) 关于择地行诉
  1、原告择地行诉:
  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是与自然诉讼(natural forum)相对应的。自然行诉指的是“与诉讼条件具有真正和实际联系的法院”、“能以更少的不便和费用,公正处理争议的法院。” 实践中,英国法院常常推定碰撞发生地是处理碰撞案件的自然行诉地点。本案中碰撞发生在土耳其水域,英国法院认为它是最自然且适宜的管辖地;而古巴船东作为当事人一方,试图选择一个在他认为可以获得最有利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本案中为英国法院)进行诉讼,则是择地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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