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二)美国的考察结果:无代议士则不纳税
   作为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英国为了化解财政危机,曾系希望玉在北美殖民地开征税收。1764年财政大臣克伦威尔想下议院提出了从每周殖民的取得收入的议案,他认为从美洲殖民地取得某些收入是“及必要二有正当的”。据此,议会制定了《税收法令》(1764年)和《印花税法》(1765年)。其中《税收法令》的目的是在“国王陛下的美洲领地争取税收,一支付各该领地之防卫、保护与安全的费用”。《印花税法》的全部收入则“减灾英国议会的指导下用于殖民地,并仅限于供各殖民地的防卫、保护与安全之用”。这两个在英国议会被以高票通过的议案在殖民地应起了轩然大波。他们纷纷组织各种各样的组织反对在殖民地征税。在运动中,纽约的以互相英国的议会发出的请愿书中指出:“卷面未经许可和并非资源的纳税负担,必须成为每一个自由领地的重大原则,没有这个原则就不可能有自由、幸福和安全。”费吉尼亚议会则通过决议宣布只有它才拥有对殖民地居民课征赋税的唯一排他性权利,二殖民地居民对于英国议会的征税企图则想又对“任何法律不受屈从的约束”的权力。在1765年10月,有马萨诸赛等9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的针对《印花税法》的会议中通过决议指出:“非经他们自己亲口同意或者由他们的代表表示同意,是不能想他们课税的,这是与人民的自由及英国人毫无疑问的权利分不开和至关重要的……唯一能代表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们自己在殖民地选出的人,除非经由他们各自的议会,谁也不曾想他们征过税,也不能够合乎宪法地向他们征税……” 在将税收课征视为宪法问题的争论中,焦点最终集中于“无代议士则不纳税”的原则上。
  (三)其他民主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定主义在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性文件中渐由明文规定。法国的《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第14条则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的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税方式和时期。”新加坡宪法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省、城市、市镇联合体和市镇的地方税,非经各自的议会做出决定,不得征税。”第112条规定:“在税收方面,不得规定特权。免税或减税,只能由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之规定,必须由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