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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议 “强 化 企 业 组 织” 原 则

  (四)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各种商事活动,保证社会经济安全、高效、健康的发展。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以稳定市场主体——企业为基本目的,最终目标也是稳定社会经济的稳定和高效。因此, 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强化企业组织原则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
  综上所述,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具有概括性、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又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可以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三、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合理性与意义
  (一)稳定市场和社会经济。企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存续,与一国经济的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在一个市场中,其主体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则必然损害于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保证企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不仅是对企业本身有意义,也对市场相对人甚至整个市场经济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任何一家企业一旦真正破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所创办事业的全部毁于一旦和全部投资的血本无归;对于其债权人而言,意味着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偿;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对已经形成的生产力的再破坏。而在旧企业破产以后再重新设立同种的新企业,也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合理限度内维持企业组织体的存在比迫使其解散或者破产更能合理的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
  (三)防止社会连带问题的凸现。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对国家而言,意味着职工的下岗、失业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的棘手的问题。搞不好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团结和安定。尤其是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而言,更应该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中的破产重整等制度,正确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四、防止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负面效用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稳定市场主体从而稳定市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部分不法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借助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创设的各种具体制度,逃避债务,将其视为规避法律的合法的“避风港”。其最明显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滥设公司,利用有限责任规则逃避债务。当前社会经济中滥设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的形式作掩护,在交易活动中借债不还,最后以有限责任规则逃避债务,实际上是将公司作为聚敛不义之财的工具。对于这种违反契约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行为,应当以公司法人否定制度(大陆法制度)和“揭开法人面纱”原则(英美法原则),替代有限责任规则。
  (二)利用企业破产整顿制度合法避债。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公司)与债权人会议和解后,根据和解协议,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争取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破产整顿是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破产预防措施,是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其创设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出发点,但其运用的消极结果,却可以是债务人延期或减免偿债,对原先设立担保的债务也无须履行,债务人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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