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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议 “强 化 企 业 组 织” 原 则

  2.规定了企业合并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效果,从而避免企业必须经过清算才能解散,甚至可以确保公司的统一性。
  3.限定企业解散的原因,避免企业任意解散,为企业保留了存续和发展的余地。
  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整顿”(或整理)的制度,为企业免受破产之苦而重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
  
  (四)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作为组织体,其人格和财产在不同程度上同其成员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股东一旦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该财产就转化为了公司的财产,而投资人因此获得了股东权。同时,法律赋予公司组织以法律上的拟制人格。这种公司人格和财产同其成员的人格和财产相分离的效果使得公司与股东互不承担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当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甚至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时,股东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了公司法中有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外,海商法中也规定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生之债,以本次航行之船舶价值,运费及其他附属费为限。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不但能够促进和鼓励股东积极的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且减少了投资者在投资时的顾虑,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设立和快速成长。
  (五)风险分散规则
  市场如战场,市场经济下激烈的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企业经营充满了高风险。为了鼓励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商事法律往往对于商事主体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风险的分散负担制度。如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本身的创立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股份有限公司庞大的资本被有效分解为数量众多的股份,并被规定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共同持有,从而将公司风险首先分散于众多的股东身上,而有限责任制度的引入,又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风险尽可能的分散于众多的股东和债权人身上。又如保险法中各种财产保险(火灾、海、陆、空)责任以及其他风险责任的规避制度,海商法中规定的共同海损制度等等。通过这些风险分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商事主体不致因其风险而大量倒闭,以维持其主体人格的稳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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