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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议 “强 化 企 业 组 织” 原 则

  特许主义,这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一般的,特许主义设立的企业是承担特殊公共职能的公用企业或者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企业,如政策性银行、军工、航天、能源、交通等行业的企业。
  法律对设立商事企业做出一定条件上的规制,其目的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对商事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商事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 企业财产维持规则
  具有一定的财产,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和参与商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都对商事企业在财产和资本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已达到强化企业物质基础的目的。确保企业资本安全,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其具体的体现有:
  1.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即强制规定公司申请注册时必须拥有一定的初始金额,否则不予注册。其金额大小随国家的不同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相差很大,如表所示:­
  国别 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澳大利亚 100万美元 10美元
  意大利 100万里拉 5万里拉
  法国 50万法郎 2万法郎
  丹麦 10万克郎 3万克郎
  德国 10万马克 2万马克
  瑞士 5万瑞士法郎 2万瑞士法郎
  中国 1000万人民币 50万人民币(生产)
   5000万人民币 50万人民币(批发)
   30万人民币(商业零售)
   10万人民币(咨询服务)
  2.确定公司资本应遵循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又称为法定资本制,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意图在于防止公司财产的减少,维持公司的资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要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意图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
  3.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股东或者其他企业组织。
  (三)避免企业解体规则
  避免企业解体,是维持和加强商企业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因为如果市场主体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那末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稳定存在,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采取了多项措施。
  1.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设立条件。如公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可以减少公司设立的无效的情形,增加公司存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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