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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议 “强 化 企 业 组 织” 原 则

小 议 “强 化 企 业 组 织” 原 则


梅 林


【全文】
  [内容摘要] 企业是现代商事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设立、存续与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本文即浅要叙述了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概念,内容,分析了其之所以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理由,以及其意义与消极的一面。
  [关键词] 企业 市场 资本 有限责任 风险 破产整顿
  企业是现代商事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和动力之所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商事活动都有赖于商事企业的积极行为。它的设立、存续与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的设立、破产、变更、解散,不仅关系企业本身,而且对于其相连的社会经济关系都会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所以,商事企业很自然的成为现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各国商法都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企业加以调整和控制,致力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即贯彻“强化企业组织”的立法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指以法律的规定强化商事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设立、存续和发展,维持企业组织的稳定。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设立规制制度
  对于商事企业的设立,各国在立法上采取不同的原则,但主要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三种。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法国、德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17世纪后期开始采用这一原则,但鉴于其弊端,及至现代,这一原则已经不再被广泛采用。我国原先对企业设立曾经普遍采用许可主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及其“自由企业”精神渐为社会所接受,这种设立原则不断受到质疑。其不仅造成政企不分,形成地区或部门的行政垄断。而且设立手续繁琐复杂,极易助长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逐渐发生重大变化,正在由许可主义向准则主义发展。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合格主体的资格”。­从19世纪起,美、英、法、德等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普遍采用。后来,为克服滥设公司和利用公司欺诈的弊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遂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并在公司法中引入大量的组织和会计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学理上称其为“严格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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