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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生命周期

  通过对法的生命周期的概念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法的生命周期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法的生命周期是一种上层建筑的生命周期,是意识形态上的周期,其实是人们评断是非标准的周期。这就是说,在法的一个生命周期里,人们(在阶级社会中是统治者)评断是非的标准是固定的,在法的不同的生命周期里,人们评断是非的标准有可能不同。这往往决定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
  其次,法的生命周期具有存在目的性。即要实现法的目的。统治阶级制定法是要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如果法不能实现这一目的,法的存在就丧失了意义,法也就不能成为法了。所以,不论法的生命周期是长是短,它总要或多或少伴随着法的目的存在。
  再次,法的生命周期具有生命性。这主要指它在生命周期中会不断自我调节。法从制定出来就要求有稳定性,也就是说不能一事一法。而法又要为不断变化的世界所遵从,因此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必然要涵盖一部分未来,换句话说,法要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可灵活适用的部分去指导将来可能出现的具体事物。这是其自我调节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当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要求时,立法者就要对法进行废、改、立,废、立消灭了法的一个生命周期,而改则延长了法的一个生命周期,广义上讲,立法者对法的修改也可看成是法的自我调的一个过程。
  这样看来,法的生命周期根据对其自我调节性的理解不同,又可分为狭义的法的生命周期和广义的法的生命周期。狭义的法的生命周期是指法仅凭对自身的解释而非立法者对其实体内容的修改而存在的生命周期,广义的法的生命周期是指法从诞生之日起到法的废止之日止的生命周期,即法的存续时期。另外,根据对法的含义的理解,法的生命周期可分为法律制度的生命周期和具体法律的生命周期。法律制度的生命周期一般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存续时间,而具体法律的生命周期则指一部具体法的存续时间。前者一般与一个国家的政权存续时间相等,而后者在一个国家政权存续期间内会有多个周期。在具体法律的生命周期中,根据法的部门的划分,又可分为宪法的生命周期、基本法律的生命周期、一般法律的生命周期、法规和规章的生命周期等。一般说来,在这几种法的生命周期中,宪法的生命周期最长,基本法律的生命周期次之,法规和规章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法的生命周期的决定因素,我下面主要分析广义的法律制度的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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