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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测谎技术介入刑事诉讼

  与此同时,“软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制定出多种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测试问题编排程序和方法。如准绳问题测试法,紧张峰测试法,犯罪情节测试法,问题交叉测试法,真假对比测试法,缄默测试法等。20世纪90年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引进,大大提高了测谎“软件”的功能和效率。
  我国接触到这项技术是在80年代。建国初期,我国一直遭到西方国家的封锁,禁止向我国出口技术。直到60年代,我国研究人员曹平才逐步开始研制心理测试仪。担又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得不中途搁浅。直到1990年,我国才开始设计研究出LZ-II心理测试仪。1991年,在王补先生的努力下,新研制出的PG-I型心理测试以引进了公安战线,开始在实战中应用推广,同时对这种技术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
  二、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原理。
  由于缺乏对测试技术的深入了解,人们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诚然,测试技术可以识别谎言,但这并不是心理测试仪的唯一功能。严格的说,心理测试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被测人陈述的真伪,是测试人员通过记录被测人在相关问题的心理刺激下产生的心理参数变化,来分析被测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也就是说,心理测试仪测的不是谎言,而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的变化。应用在犯罪侦查阶段,实际上是检测被测人对特殊案件有无心理痕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简单的把这种技术归结为“测谎技术”,而应该把它科学的定义为“心理测试技术”。
  测试技术是以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其原理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刺激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实验和经验都可以证明,人在故意提供谎言时会有一定的生理反应,并表现出一些生理、心理变化上。例如:呼吸速度异常,甚至出现屏息;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前额、手掌等部位汗液排泄增加;肌肉微颤,声音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有些变化明显,可以肉眼感到或通过其它方式感知,有些则较隐蔽获细微,只能借助灵敏的电子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
  总结我国心理测试结果,之所以说它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是和这种技术的科学原理十分不开的。首先,这种心理测试记录的图谱具有特定性,即只有被测人对所问的问题有心理痕迹的时候才有这些反应。只有确定了特定性,才能避免结论的或然性,从而才具证据价值。第一,在测谎时排除了生病或运动可能导致的与说谎时的生理反应相似的情况,并能体现被测人的体能情况。如果体能不佳,是不能进行心理测试的。从另一个角度,也否认的刑讯逼供。第二,不仅依据单个特征,而是依据多种特征的组合。如脉搏、血压、呼吸、皮电等一系列特征组合。评图时,综合脉搏、呼吸、皮电的综合指标。保证了客观性和可靠性。第三,在测谎时,不仅识别了上述特征的质的规定性,还识别量的规定性。分析图谱时,不仅要分析脉搏、血压、皮电有无变化,而且还要分析这些变化的准确数量或程度。质的差异属一般特征,量的差异属细节特征,对于心理测试中的认识活动而言,细节特征更有价值。第四,注意研究和把握每个测试对象的个体差异和个性特征。在测前访谈阶段,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案情,测试人会用不同的方法来时被测人放松。心理测试的提问方法和评断标准也以个体的生理反应模式和规律为基础,而且根据不同的案情,提问的顺序和问题的数量也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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