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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完善

  二、我国资格刑的现状
  (一)、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的范围
  在我国刑法中有哪些属于资格刑的范畴?目前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但不论怎样,就考察刑法中的资格刑的范围,其标准不外乎两条:第一是广义的刑法,而非狭义的刑法。所谓广义的刑法,即一切刑法规范的总体,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第二是必须具有资格刑的本质属性。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就应当把它纳入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范围。依据这两条标准,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应包括下列几种:
  1、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人是相对于中国公民而言的,不适用于外国公民。
  2、驱逐出境。在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只能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而没有列入一般刑种之内。但驱逐出境作为资格刑范畴理解,早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就有规定,如该法典第8条把“驱逐出境”作为名誉刑之一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对犯罪人一定的资格的剥夺是资格刑的本质属性,驱逐出境剥夺的正是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被判处驱逐出境,正是对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的剥夺,是一种资格刑。
  3、剥夺荣誉称号。我国刑法并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这种刑罚。该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该条例属于单行刑事法律,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以剥夺犯罪军人的荣誉权为内容,故应属资格刑,但由于新刑法没有规定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这种刑罚,根据新刑法附加说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即予以废除。由此可以判断: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一种刑罚在刑法中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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