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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1996年11月21日,全兴俱乐部和运动器具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制作九七纪念足球”,“乙方(运动器具厂)有权使用一九九七年四川省全兴俱乐部队徽(其中含有“全兴”字样)、吉祥物、球队队员、教练员肖像、签名及生产销售权,并向甲方(全兴俱乐部)交纳管理费拾万元”,“乙方独立在四川及全国进行销售并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运动器具厂于1997年5月开始在四川成立了成都销售中心,销售全兴肖像球、签字球,并在成都电视台进行宣传。此后,双方又以同样的方式继续进行了多年的合作。在运动器具厂生产的球类上都使用了醒目的“全兴”或“四川全兴”等字样。
  在1999举行的全国体育博览会上,全兴俱乐部展出了由运动器具厂生产的带有醒目的“全兴”字样的足球和篮球。天津全兴厂认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全兴俱乐部和运动器具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全兴俱乐部则辩称,“全兴”是全兴俱乐部这一社团法人的字号,使用在纪念球和专用球上的 “全兴”字样不是商标,而仅字号的表现,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全兴厂拥有全兴文字及图形等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全兴俱乐部也拥有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其字号的权利。但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全兴俱乐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所以其在天津全兴厂获得商标专用权后许可运动器具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球类商品上使用“全兴”字样并收取管理费等行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全兴俱乐部不适当地扩大了其字号的使用范围,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了冲突,应当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全兴俱乐部和运动器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在运动球类商品上单独使用“全兴”字样;赔偿天津全兴厂经济损失5万元整。
  判决后,全兴俱乐部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中华老字号。全兴俱乐部创立后,又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和大量广告投入……使其全兴字号……成为广大球迷所熟知的全国知名字号……知名字号和商事主体的一项无形财产。”“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标识自己,作为商事主体的全兴俱乐部在其队徽、队服、纪念册、信封信笺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如运动球上标识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字号,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天津全兴厂的诉讼请求。
  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构成权利冲突的要件有四个:1,客体的同一性,即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根植于同一客体。由相异客体衍生的诸权利不会发生冲突,因为一个特定客体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衍生源,各自形成自己的独立权利体系,可能重复,但不会冲突。但由同一客体衍生出来的多项权利并不必然发生冲突。2,主体的相异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若这样的多项权利归属于同一主体,也就没有了冲突。3,权利的合法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否则,彼此的关系就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行为关系。权利的合法性不仅要求权利的取得和拥有应当合法,而且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合法,这也是权利合法性的题中应有之意。4,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即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必然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或者损害。如若不产生这样的后果,它们就没有冲突。 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其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权利都被行使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领域,否则,分处于各领域的各项权利也不会发生冲突。对于商标权和字号而言,这个领域就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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