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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宋景


【全文】
  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
  评天津全兴厂诉四川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对私权保护的范围拓宽和保护力度的加强,由各种权利所导致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在商品、市场领域则具体表现为商标权和名称权的冲突。目前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实际上就是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这是因为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和商标注册规则决定了可注册的商标不可能与可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只可能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实践中,该两权冲突的典型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的情形;二是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的情形。
  冲突大多给在先商标注册人或字号登记人造成损害:产生混淆、误导消费,造成不当得利和不当失利,从而扭曲竞争各方力量对比关系。尤其是不同主体持有的字号与服务商标重复时,更易导致混淆。虽然存在恶意的情况,但大量的冲突是在完全善意的主观状态下发生的,有的涉及的只是非知名的注册商标或登记字号。依据现有法律,相当数量的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对于商标权和名称权这样的“标识性权利”来说,由于二者都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有极大的关系,都是竞争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二者极易产生冲突。“权利冲突”就是指该两种权利的客体(商标和名称)所识别的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产生混淆的情形。避免冲突就是要避免这种混淆情形的产生。 解决冲突的办法,则必须体现合法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本文所介绍的天津全兴厂诉四川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却并不是权利冲突的案件。它虽然反映了商标权和字号权之间的冲突,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的问题。
  案件
  全兴俱乐部是一家著名的足球俱乐部,于1995年8月28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组织比赛、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地域为四川省。天津全兴厂是一家普通厂家,成立于1996年7月,经营范围主营为球类制造。1998年11月28日,天津全兴厂受让取得了第1172438号“全兴”商标和1204441号“全兴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运动球类。运动器具厂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球类和器具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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