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想

  (四)立法法立法法明确将听证制度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立法法58条规定:“行政法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条将听证作为一项严格的制度而非必经法定程序规定下来,但缺乏具体的硬性规定,对法规效力的影响不大。
  二、 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和构想
  有位学者说过,“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
  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立法公正是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正是一种用以实现实质正义的公正的程序措施。它主要运用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立法行为中,牵涉到的权益关系比法律关系更敏感、更具体。世界上大多数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行政立法听证,一方面,立法部门可以吸纳民意,协调各方面利益分配,以尊重民意的姿态和彰显决策的民主性来赢得公众的支持和服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思广益弥补知识缺陷,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支持,提高立法质量。通常后者容易被忽视。“有限政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有限”既是指权力的有限性,同时也是指政府所掌握知识的有限性,而政府知识的有限性又决定了政府理性的有限性。这种互动、协商、交涉、谈判等博弈过程能增加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而使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更可行、公平和合理。
  笔者认为,可以做如下构想:
  首先,应在有关法律的立法程序规定中将立法听证作为一项立法程序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国外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常采用听证会形式,让公众对规章草案进行评价。如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工作报告中所阐明的:“在规章制定过程中,所有利益受到影响者都应有参与的机会。”目前,我国立法法中已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做了有关规定,建议在即将建立的行政程序法中,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则中作出详尽的程序性规定,保证上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都能依法定程序听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