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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题大作”见真义——评《犯罪对象研究》

  从写作方法上看,首先,李博士开门见山地对“犯罪对象”这一概念进行探讨,层层递进,逐步深入,而不是从研究一般意义上的对象概念入手。正如其他学者认识的那样:“在研究犯罪对象概念的时候,应首先注重解决犯罪对象‘是什么’,而不应急于确定犯罪对象‘应包括哪些内容’,只有前一个问题解决了,后面的问题才有进一步解决的必要。”[3]在基础理论的研究部分,采用“辨析”的方法,将刑法理论中现存的针对犯罪对象的各家观点罗列出来,包括中国大陆学者的观点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学者的不同认识,并在比较之后作简单的评价。所谓“辨析”,当然不是在赞成与反对之间加以选择并进行表决,而是进行系统的批判和说明。在对犯罪对象概念的辨析中,作者没有急于表明自己的观点,转而进入对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特征的说明,从宏观的角度观察犯罪对象,透过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特征寻求犯罪对象的应有之义,指出:“我国在犯罪对象概念的界定上,观点并不完全明确,各种观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犯罪构成整体的要求不完全和谐之处,这种现状的产生,与我国一直疏于对犯罪构成体系性特征的研究有关”。紧接着作者又将观察视角缩小,从犯罪构成体系的下位阶概念即犯罪客体的角度研究犯罪对象,就两者的关系展开讨论。同样是从对诸家观点的述评入手,在这一轮的“辨析”中,作者的观点呼之欲出。对现存观点不仅限于简单的评价,而是进行详细的剖析、批判,不是简单地从不同出发点瓦解别人的理论范式,而是提出了反思性的见解。由此,最后的结论水到渠成:“犯罪对象是指能够表明犯罪客体存在形式的客观事物,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是犯罪客体要件中的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素的地位。”其次,该书在写作上的一大特点就是将理论研究和实例分析截然分开,置于不同部分中进行探讨。先对理论作出完整的说明,然后将其运用到个罪的分析中去。这一分离使全书的体例看起来比较清晰,内容之间泾渭分明,但也不免使理论的说明显得比较生涩,当然这并妨碍全书论证的完整性。
  学术论著的价值体现在哪里呢?结构合理,方法得当固然很重要,但是,只有其中提出的学术观点才是它的灵魂,也就是“真义”之所在。由于中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研究很不充分,传统观点根深蒂固。一般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者影响的人或物,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4]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5]李博士在《犯罪对象研究》一书中提出的观点让人觉得耳目一新,笔者认为该书在内容上的可取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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