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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题大作”见真义——评《犯罪对象研究》

“小题大作”见真义——评《犯罪对象研究》


蔡爱惠


【全文】
     “小题大作”见真义
       ——评《犯罪对象研究》[1]
  如果不是作文中查阅资料的需要,我可能还没有机缘读到李洁博士的《犯罪对象研究》。薄薄的一本小册子,不到十万字的篇幅,与时下流行的“大部头”迥然相异。
  丛书名看,讨论的问题是很有针对性的——“犯罪对象”。张明楷教授曾经在《犯罪论原理》中评价到:“我国刑法学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相当不够,通常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附带简单说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在论述犯罪客观要件时,根本不提犯罪对象。”[2]这一评价中肯地说明了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对犯罪对象的讨论没有能够充分和深入地展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犯罪对象的价值认识不足。李洁博士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发掘余地,“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对它的研究,与刑法学理论的许多问题有密切的联系。……犯罪对象内容的不同界定,直接关系着许多刑法学理论问题的内容设定,这也可以说是研究犯罪对象问题的价值表现的重要方面。”刑法教科书中常常只用几百字的笔墨对犯罪对象作简要的解说,可见这一问题之“小”,较李博士近十万字的专题说明,后者不可不谓之“大”了。
  从整体框架看,《犯罪对象研究》一书分六个部分对问题展开讨论,因篇幅短小,每个部分下仅提炼出若干小问题,而不再作章节的区分。前三个部分(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的内容、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着重于犯罪对象内涵的剖析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犯罪对象对若干刑法问题的影响)肯定了犯罪对象的研究价值。第五部分(各罪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关系选析)以放火罪、伪造货币罪、脱逃罪、受贿罪等为实例对前述理论进行说明。最后一部分(由犯罪对象研究引发的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的思考)“通过在犯罪构成理论中,中国与德日法系在体系性特征、概念体系方面的比较,找出构成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材料,并提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修改思路”。作者并不拘泥于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什么是犯罪对象”这一基本问题,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从内涵(即概念)的说明到外延(即内容)的界定,思路清晰。关于犯罪对象的研究价值,作者仅选取犯罪对象对犯罪结果及犯罪故意两个方面的影响作了说明,力图以小见大。在理论之外,采用实例的各案分析,对自己提出的论点作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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