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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入世后如何进一步适应ICSID管辖制度

论中国入世后如何进一步适应ICSID管辖制度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 高欣


【全文】
      论中国入世后如何进一步适应ICSID管辖制度
  ICSID(The cre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在世界银行倡导下一些国家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常设性机构。创设ICSID于为调节和仲裁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法律争议提供便利,从而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通,保障国际投资。
  中国于1990年签署公约并于1992年正式加入公约。随着中国入世,国际投资日益增加,由此产生的投资争议也势必增多,为了维护主权也同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中国如何进一步合理利用ICSID,处理投资争议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ICSID的特点及管辖制度
  有学者为ICSID特点作了如下总结:(1)
  1.ICSID的完全独立性。中心是世界银行倡导下成立的组织,但是并不由世界银行的领导,是独立的组织。
  2.范围限定严格。中心只受理国际投资争议,并只受理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议。
  3.ICSID基本任务是提供仲裁便利,本身并不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仲裁小组成员中选派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强制性。
  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
    根据该条款,投资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提交中心管辖。具体情况包括:
  1.主观要件:公约规定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包括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为其他缔约国国民。
  2.客观要件: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争议以及必须是法律争议。所谓法律争议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与否及其范围,或者是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2)
  3.主观要件:中心对上述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投资争议管辖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这种同意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并且一经双方表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消。
  根据以上ICSID的管辖规则,中国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或法律规定存在欠缺之处,笔者在以下内容中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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