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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第三,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直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但事实却是禁而不止,为此我们迫切需要从诉讼机制上落实严禁刑讯逼供,沉默权规则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最佳选择。当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后,被讯问者就有了对抗刑讯逼供的法定理由.而讯问者对自己的讯问行为也要三思而后行.只要被讯问者表示将保持沉默,讯问者实施逼供行为就属于违法。这样,刑讯逼供就有了十分明显的界线。
  第四,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却不是这样。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的防御手段更加稀少,使其辩护力量受到削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破坏了诉讼公正的程序效果。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第五,从人性的角度来谈。如贝卡利亚所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扼杀人性的。
  (二) 我国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
  虽然说设立沉默权规则在我国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
  第一,我国的刑事侦查资源不足,这不仅是人员缺乏,更重要的是科技含量、物质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严重不足,在实践中还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在司法实践中,侦讯人员对嫌疑犯通常首先宣布供述义务及“坦白从宽,杭拒从严”的政策,通过一定的心理较量包括心理压力,促使作案人交代犯罪事实。如果赋予并保障沉默权,一旦嫌疑人行使其权利,审讯就不能继续进行,一些案件中将难以及时有效地侦破。
  第二,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是实行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而是强调证据间的相互映证,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如果因沉默权制度设置不当而导致口供的较大幅度地减少,这对于犯罪控制将十分不利,尤其在目前刑事犯罪日益严重, 杜会反映十分强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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