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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价值和民事诉讼模式选择

论诉权价值和民事诉讼模式选择


夏家品


【全文】
  论诉权价值和民事诉讼模式选择
  司法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司法改革争论焦点之一,各家依据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笔者则从诉权的价值的角度展开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问题进行论述。
  一、诉权和诉权价值
  诉权自提出至今已有100多年时间了,期间争论不断:有的学者主张诉权的存在;有的学者主张诉权不存在——认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诉权这么一回事。在主张诉权存在学者中,对诉权的理解和解释又各不相同。归纳分类之,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1、实体权利说。19世纪中叶,以“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学派认为,诉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给予的司法救济是对个人实体上的权利的保护;诉权是每一项权利在受到侵犯以后便取得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民事权利,一旦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法上的权利立即转化为对付侵犯者的诉权;诉权的出现只是权利存在过程中的个别现象,是主观民事权利发展的一个过程;诉权是主观民事权利的附属权利、从属权利,是主观民事权利的一个成分,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处在特殊的动态中,处在战斗状态下的民事权利,是在诉讼中实现着的民事权利。⑴ 以上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诉权作为一项单独权利的单独存在,将其容于实体权利当中。2、程序权利说。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B.M.高尔顿认为诉权纯粹是诉讼上的权利,是每一个有民事能力的人所能够享有的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是抽象意义上的诉权和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抽象的权利,是要求法院作出抽象内容的判决的请求权。立法实践中法国也是采此观点——“对于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来讲,诉权就是用以陈述其请求实体内容以使法官判断其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根据的一种权利”。⑵3、混合权利说。此种观点以前苏联为代表苏维埃法学上的诉权是“在诉讼法意义上,它是向法院请求的权利,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实体法上,它是满足诉讼的权利”⑶我国部分学者继承此学说而主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起诉权,是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亦称胜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权利”。⑷笔者在以上观点中较为倾向第2种观点,认为诉权是程序上的权利,但又认为其不够全面和准确。笔者主张,诉权是一项以实体权利为基础的程序权利。一,诉权是程序权利。因为,首先诉权只能在诉讼程序之中行使。这与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不同,实体请求权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行使。其次,诉权只能向国家行使,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而且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行使。再次,诉权和诉讼程序有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诉讼程序的发动依赖于诉权的行使,而诉权的发展深化又不能离开诉讼程序,离开了诉讼程序,诉权也就失去了它的根据地,就成了漂泊不定的存在。⑸二,诉权以实体权利为基础。因为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而单独去主张行使诉权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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