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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2、公民参与制
  公民参与制是指让公民参与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事业机关的相关事务之中去,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实现“权利制约权力” 以防治腐败。尽管现实中,《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监督权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的粗糙性、不完善性,目前公民参与腐败监督的状况不容乐观。分析其中的原因,大致为:⑴ 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意识不强。部分人认为腐败分子侵犯的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关系不大;也有部分人对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内容不清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白而缺乏参与意识。⑵ 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信心不足。有些人认为如今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腐败现象很普遍,反腐败真正取得大的成效很难,缺乏信心。⑶ 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积极性不高。目前对权力监督参与主体的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参与主体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补偿;同时有关部门接待监督人员态度生硬冷横也是造成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积极性缺乏的原因之一。⑷ 公众参与权力监督渠道不畅。目前国家机关政务、公务透明度低,造成监督困难;没有设立专门监督部门,而现有的职能部门又相互推诿,造成监督无门;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保障权力正常运行、遏制腐败发生。
  (一)加强引导,使公众自觉参与。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机关需要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主张和政策,《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群众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拆、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监督知识,营造浓厚的有利于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氛围,并通过公众监督典型事例,宣传公众监督成果,不断增强公众依法正确参与监督的自觉性。
  (二)拓宽渠道,使公众便于参与。公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要拓宽形式和渠道,方便公众参与权力监督。一是扩大并保障公众对权力运作的知情权,逐步完善公众直接参与权力监督的机制。制定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在法律限度内公众应享有的知情内容、范围和权利;行政机关和公共部门依法应公开的内容清单和达到的程度;公众享有质询和监督的权利。有关方面如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不接受监督和质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完善原有的反腐败举报箱、举报电话和提高信访举报处理质量的基础上,可实行网上举报,方便公众参与,严格规范受理和处理程序。
 (三)保障有力,使公众敢于参与。公众在参与权力监督、反腐败时不能不考虑自身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乃至人身安全。为此,要建立一套防范保障机制,降低公众参与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其安全性。如为举报有功者设立反腐败保险金,对其人身、财产、生活等方面予以经济方面的保障;为合法参与反腐败而遭报复、迫害者实行经济补偿;建立完善举报人的保密防范制度和保护制度,防止泄密和报复,使他们无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行使监督权。
  (四)重奖激励,使公众乐于参与。建立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保障激励机制,可设奖励基金,按参与主体权力监督的参与成效和参与难度、水平、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奖励,以鼓励、支持公众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权力监督活动,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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