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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3、权力分配制度
  对权力进行分配时,我们应该坚持“分权”、“权力制衡”的原则。避免将过多的权力集中到一个主体身上,那样将为腐败的产生提供条件。
  二、 权力操作制度体系构建
  权力操作制度体系的构建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权力运作透明与否、反腐工作成功能否。所以构建此体系时,必须结合分析腐败的特征而“对症下药”,以增强它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为遏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可能性,可以采取“权力对抗”和“公示”的方法;为降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可以采用公民参与制。
  1、“权力对抗”制和“公示”制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从其职业经历和对欧洲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考察中发现“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那如何来“权力制约权力”呢?国外有不少的模式可供我们参考: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一)英国的“内阁制”模式表现为,⑴内阁首相是由议会下院的多数党领导担任的,内阁成员也均是议会下院多数党的领袖,首相与议会、内阁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行政机关受到立法权的制约;⑵议会形式上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事实上它受内阁的控制,内阁通过执政党的议会党团,操纵和控制议会的活动;⑶司法机关并不真正独立,除地方法官由大法官任命外,其他各级的法官均由首相提名,由英王任命。从职权划分来看,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机关,掌握最高司法权。(二)美国的“总统制”模式,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严格。⑴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但同时它又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如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总统的签署,总统拥有批准权和否决权;最高法院可以运用“司法审查权”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及有效与否;⑵总统虽然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但是其无权解散议会,无权直接立法;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草案审查权来宣布总统的某项法令无效。⑶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地位,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同时它也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约。(三)法国“混合制”模式,即结合“内阁制”和“总统制”的部分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模式。⑴总统由普选产生,是国家的元首又是三权的核心和三军统帅,总统虽然主持内阁会议但是不对决议负政治上的责任。⑵总理是行政权的代表,拥有仅次于总统的权限但他对议会负责。⑶议会是一个受总统和政府限制的立法机关。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相互融合的特征。以上的三种模式的形成是同各国具体的历史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的,我们在借鉴的时候,不可抛弃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前国情而照办照抄国外的某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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