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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权力运作透明制度体系是指通过增加权力――――――――――――(关于权力运作透明制度体系的概念)。它的具体构建,则可以从权力授予制度体系构建、权力操作制度体系构建和权力结果评价制度体系构建三块来进行。
  一、 权力授予制度体系构建
  权利授予制度体系大致地又可以分为三块,人事任用制度、任用人员财务公开制度和权力分配制度。这里之所以将任用人员财务公开制度专门列出来,是因为这一制度对权力主体监督相当地有效,在人事决定聘用后、权力分配之前来考虑此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1、人事任用制度
  人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人的素质无法保证,那无论制度怎么好它都是不能够发挥出效果的,因为制度最终还是要通过人的执行才能发挥出其价值。所以我们在构建权力运作体系的时候,就必须重视人事任用制度的设置。
  人事任用制度的设置必须坚持公开、竞争、公平的原则。公开是指人事选拔标准公开、人事选拔过程公开、人事聘用结果公开。竞争是指在人事的选拔任用上坚持按照能力的强弱来进行,能者上。公平是指聘用标准、聘用时间等其他信息的获取渠道的公平,不受歧视等。为了保证以上的三个原则能够在人事任用上得到贯彻,在最后决定人事聘用问题时实行集体表决聘用制——专门成立人事聘任委员会,采用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的方式来最后决定人员的聘用与否——是必要的。这样分散人事聘用决定权,有利于防止“一把手”等任人唯亲,为其往后腐败创作条件,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集体腐败”的发生可能性。另外,人员的聘用时要坚持较高的专业素质标准和道德素质标准。
  2、任用人员财务公开制度⑤
  任用人员财务公开制度是指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聘用,就必须公开其个人及其妻子、家庭的财务状况,并且要定期向有关机关申报一次,接受监督。这一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实行,如美国、新加坡等,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关于制度的具体内容,笔者在考察了那些此项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后认为,以下的内容必须得到体现。⑴ 申报组织,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后申报其个人及其妻子、家庭的财务状况的组织机构,在我国可以将税务机关作为任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报财产的组织机构;⑵ 申报财产范围,可以包括作为纳税对象的财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包括境外的)、有权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支配的现金、本人作为股东或法人创办人(参与人)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注册资金和全部银行项目,若此人或其配偶在跨国保险公司投保,则也应将此申报,另外还包括其他与该人有业务关系、协定关系、工资关系以及代管财务和现金义务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和银行项目,等;⑶ 申报财产的周期,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申报组织申报其个人及其妻子、家庭的财务状况的时间间隔,我国可以以一年为期进行财产的申报;⑷ 财产申报不全、不实责任,假如被任用人员的财产申报不全或不实,那么可以规定相应的责任来处罚,如罚金、警告等责任,当其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依法处以刑事处罚。⑸ 财产申报内容公开与否,对被任用人员的财产申报内容原则上应该坚持公开,可以允许他人查阅,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不公开或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而当事人选择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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