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农地承包之永佃化

论中国农地承包之永佃化


夏家品


【全文】
  论中国农地承包之永佃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自70年代出现并推广施行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的不足便显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延缓了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改革,就要革旧布新,要符合发展的趋势和具体的现实情况,农地承包制度改革也不例外。环顾世界土地制度之产权关系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国情之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是值得研究的。
  一、 近现代土地产权关系之发展
  土地产权关系在近现代大致经历了以归属为中心至以利用为中心的发展过程。
  古罗马时期,其经济形态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且经历了从氏族公社到奴隶社会即原始公有制解体、私有制确立的过程,古罗马把所有权置于中心地位,此土地产权制度对以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继承了罗马法体系的传统,也把个人所有权置于核心的地位,并把它看作是人权之一,与自由权不可分离,他们认为,“所有权是文明人民组织经济的基础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对财产权利归属的界定,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前提”。当时,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是一种不完整、不充分的物权,是所有权的某一些权能暂时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他物权的存在在本质上正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利益,它对所有权产生的某些限制也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利益。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管理科学和管理手段的革新、生产规模的扩大,财产利用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与当时的经济形态日益显得不相适应,所有权人开始对自己的财产利用越来越趋向于家庭和生活领域,在生产经营领域则越来越多地把自己的财产交给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员。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土地产权理论与制度的注重利用之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完全分离,所有者只是凭借对土地所有权而收取一定的地租;立法上,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作了许多限制,强化了土地租赁权,如许多国家规定了土地的最短租佃期限和最高地租率限制等;土地所有权证证券化,近代以前的土地的人格性因素消失,在近代形成了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的多种土地产权,这些权利又用权利证书等形式表现出来,并可作财产转让。
  此种“注重利用”的趋势是我们在改革时必须考虑的,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