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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诉《财经》案被告代理词

  本代理词在前文已经探讨过,媒体对待像原告这样的上市公司与对待一般公民的评论,其尺度是不同的。因为,原告的经营状况直接涉及投资者的利益,而一般公民则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因此,社会上无论什么机构,无论什么身份的公民和法人对于上市公司这样的企业必定拥有更多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表现方式就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只要不是捕风捉影,尖锐的批评都是应当允许的。否则,如果上市公司在拥有无限吸收资本的权利的同时,又能够逃脱社会的监督就会导致其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从而也导致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出现失衡,最后很有可能出现投资者的权利根本无法保证,这样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则被破坏,这将直接导致整个经济规范的丧失。被告报道的有关原告的财务状况问题,其主要材料均来自于公开的文件。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被告《财经》杂志没有超过评论的限度,原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
  第三,被告《财经》杂志需要服从什么样的批评程序?
  原告在诉状中说“…尚没有任何监管机构确认原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数据,因此被告所谈的‘虚假利润和资产’及‘操纵’之说没有任何根据…”这种说法是极端荒谬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批评,只有在监管机构调查以后才可以发表,顺此逻辑推理,就是这个社会的一切批评都要等到有权机关做出结论才可以发表。如果原告这一观点能够成立,各类媒体就不必做任何批评性报道和评论,只要有最高法院的公报、国务院的公报就行了,还要什么媒体?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即使媒体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媒体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歌功颂德,而是为了反映社会真相,让人民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了什么!媒体不是官方的权力机关,他们没有权力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调查取证,也没有权利强迫证人吐露证言,媒体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找线索,报道有限的事实,这就是它存在的基本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体无需成为司法机构,确定一项法律事实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资源和时间,而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在一起案件中成为被诉起因的报导如果都要等到司法机构出面以后再发表,那么许多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变得不可收拾,许多损失甚至可能永远无法弥补。司法机构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国家机器,其结构程序的严整性,操作方法的格式化也导致了其办事必然缺乏公众所希望的高效率,这都会造成我们日常生活中应当为人所知、应当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的事件真相无法被及时报导,如果把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希望仅仅寄托在司法机构上,不但是剥夺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荒谬举措,而且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恶性事件缺乏疏泄渠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引发骚乱,所有的恶性案件都不会因为躲过司法程序就合乎正义了,相反,司法难以迅速介入恰恰导致这类案件向恶性化发展。一般而言,司法机构在工作程序上具有被动性特征,尤其是法院,但是新闻媒体可以帮助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执法机构尽快介入恶性事件的调查,成为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之一,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包括法院在内司法机构的能动性,增加司法行为的效率和透明度。原告在事实大白于天下之际,不但不思悔过,反而起诉《财经》杂志以挽回其业已崩溃的信用,继续蒙蔽不完全明白真相的投资者,其行为的恶劣程度比之先前的造假有过之无不及。同时,原告此举的目的还在于将《财经》硬拉进一起耗费精力和财力的诉讼,图谋造成被告的实际损失,在这场诉讼中,原告即使败诉,他们也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损失,最多也就是付出预交的15000元左右的诉讼费,如果胜诉对他们将十分有利: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继续欺骗投资者,做他们的发财梦,并且按照相同诉讼相同判决原理,他们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不必担心其他任何揭露其欺骗行为的报道;而被告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将付出巨大代价,即使胜诉也将付出极高成本,而败诉则更无需说,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国媒体权利尚缺乏严格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败诉,将给原本就模糊甚至脆弱的媒体权利以进一步打击,这不能不引起所有媒体的重视。原告正是在这样的利益衡量下,对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可能存在着严重的滥用诉权之嫌,呼吁你们能够通过本案对滥诉行为确立相关的惩戒规则,以杜绝某些集团或者个人打着维权的旗号,行破坏法治之实。当前,全社会的信用状况处于一个非常严峻的关头,强调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媒体权利对重建社会信用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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