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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诉《财经》案被告代理词

世纪星源诉《财经》案被告代理词


叶菁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先生们:
 
  你们好!我是《财经》杂志的法律编辑叶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及被告《财经》杂志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另外两名代理人已经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并且已经证明本案三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我完全同意他们的观点。无论在程序法意义还是实体法意义上,他们都已经完全推翻了原告起诉的理由。现在我就本案所产生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实体问题,即新闻法律问题阐述代理意见如下(下述意见假设原告的起诉不存在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至少涉及下述三个重大问题:
  第一,作为新闻媒体的被告《财经》杂志,有没有权利公开、自由、甚至尖锐地评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例如世纪星源公司?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与公民一样应当可以同等地享有言论自由。而且这项权利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媒体事实上就是公民的观念和思想的传声筒和麦克风,当公民对于社会上的诸多问题产生看法的时候,人们需要一个可发出声音的渠道,这时就需要媒体发生作用以传达他们的想法。否则,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一纸空文。尤其当公民们关注的问题涉及全社会的利益时,比通常更加需要媒体的支持。《财经》杂志作为一家财经类期刊,评论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与财经有关的公共事务原本就是它的权利和义务。
  《财经》历来依照严格的新闻规范采集事实,报道事实。同时,《财经》杂志也历来秉承新闻工作的基本良知,对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尽自己的能力不避利害地予以揭露,以维护财经领域的基本规范,对世纪星源财务状况的报道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理念。原被告双方处于两个不同的经营领域,不存在私利的冲突,也没有个人恩怨,《财经》杂志之所以报道此事件,基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纪星源症候》的作者作为一名经济分析师,从世纪星源的年报等一系列公开文件以及实地采访的材料中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显示了他的敬业和良知,《财经》杂志有权利更有义务将其成果公之于众。由于《财经》杂志与原告并不处于相同的经营领域,因此不存在竞争问题,被告没有捏造事实勾陷原告的主观动机,被告对原告更没有任何来自先见和偏见的恶意,世纪星源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这些不确定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具体个人的投资数额上都存在很大的变量,他们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而变化。证监会作为一个专门监督股市的政府监管机构,原本对于股市上发生的事务以及上市公司的境况都负有监督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证监会不可能像千里眼、顺风耳,事事都知道并且立刻产生作用。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媒体,证监会极有可能会变成瞎子和聋子,事实证明,证监会所查处的上市公司案中有相当一部分首先是由媒体发现端倪的,证监会因此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借助已有材料顺藤摸瓜查处案件。由此可见,媒体是证监会最好的信息来源之一。由于像原告这样的上市公司,其利益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同时其公司经营状况不仅仅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还涉及整个股市的经营规则是否被遵循,而这些规则是否被遵循直接涉及到股市交易规则中所隐含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因此外界披露过程中涉及道德性质的言论也正常得很,只要没有用非常鄙俗的语言进行人格侮辱式的谩骂就应当允许公开、自由、甚至尖锐地批评,否则媒体报道这些事实,又不允许评论就很可笑了,也是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我们可以假设一种相反的可能,即如果只要一批评就被起诉,而且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所谓错误就胜诉,那么最后社会上就不会再有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因此,从上述可知,只要媒体对公共事务的批评不是出于恶意的,就应当给与它相应的空间。被告《财经》对世纪星源公司的评论是公开的、自由的也是尖锐的,但是这些都是针对事情本身,不是针对某个人,也不存在什么个人好恶,没有任何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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