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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

  原告对多个被告主张权利的,对于多个被告之间的关系应由谁负担举证责任呢?一种意见认为应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理由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其理由是被告对其之间的关系更清楚,更易取证。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总的说来,作为原告要求各个被告共同或分别承担给付义务的,应负担各个被告均有给付义务的举证责任。该给付义务如是基于各个被告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的,对于被告之间某种关系的举证责任可由存在某种关系的被告共同承担。
  ⒋关于推定事实、免证事实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推定事实与免证事实在诉讼上表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否认推定事实与免证事实的存在,实际上将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给了对方,但这是否证明责任都转移了呢?显然不是,因为前面我们已谈了证明责任是不能转移的。所以由于推定事实与免证事实的存在,只是使负有举证责任的人的提供证据责任被减轻或免除,换句话说只是暂时完成了提供证据责任,就是说达到了证明责任的标准而已。
  ⑴参见《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 主编常怡 第203页。
  ⑵《民事诉讼法学》田平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212页。
  ⑶参见《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 主编 常怡 第201页。
  ⑷参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37页。《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⑸参见《举证责任的确定性》叶自强《法学研究》第二十三卷第三期2001年 第89页。
  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宋春雨《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9日。
  ⑺参见《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陈桂明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9页。
  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宋春雨《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9日。
  ⑼参见《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叶自强 《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二期。
  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宋春雨 《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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