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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

  ⒊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⑾经验法则根植于社会,其内容为日常生活、交易习惯等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平等原则,可依经验法则来判断证据的归属,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凭据买受人出具的收货单要求买受人付款,这时付款与否的举证责任在于买受人,而不是出卖人。又如一个人在一户附近被一条狼狗咬伤,而除了该户以外,周围没有人饲养狼狗。在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饲养人不仅要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还要承担其饲养的狼狗与受害人受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一个广义的道德范畴。它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具体社会条件相适应的道德准则,籍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内心世界,保证社会的有序存在和发展。它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状态。⑿与道德规范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它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道德法律化,即法律以道德为内容和实质,道德以法律为形式和表象。目前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勃兴,已成为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方向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主要是真实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表现有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毁灭证据,作伪证,阻止他人作证,如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未承担其真实义务,如其本承担有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则举证责任不发生变动,如其没有承担举证责任,则应承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就这样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应当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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